“房子是爸爸留给我的,我想跟奶奶一起住……奶奶去哪里,我就去哪里!”某小学五年级三班的教室里,琦琦(化名)皱着眉头跟法官阿姨说到。
琦琦为何会如此委屈?法官又为何要在学校找琦琦谈话?这还要从一件排除妨害的案件说起……
基本案情小杨和丈夫小张结婚后生下女儿琦琦,他们还曾共同买过一套房子。后来,小张去世,小张在这套房子中的对应份额本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所有继承人都主张将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琦琦,所以,现在这套房子就登记在小杨和琦琦名下。
打从琦琦出生时起,小张的母亲冯阿婆便与儿子一家一起住在这套房子里。即便小张去世,冯阿婆依旧和小杨、琦琦共同生活,帮忙照顾琦琦起居,这一住,就是十余年的时间。
2021年5月,为了给琦琦置换学区房,小杨打算把房子卖了,这遭到冯阿婆的强烈反对,双方争执不下。同年9月,小杨以自己和女儿琦琦的名义起诉到法院,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婆婆冯阿婆搬出这套房子。
大人间存在矛盾分歧,孩子究竟是怎么想的呢?原来,因为琦琦自小就由奶奶冯阿婆照料,和冯阿婆的感情很深,自然不愿意同冯阿婆分开,这便有了开头琦琦和法官阿姨的那番对话。
琦琦坚持要和冯阿婆在一起,但妈妈小杨不同意,才十岁出头的琦琦每天都在担心自己会不会和奶奶一样,也被妈妈“赶出家门”无家可归?如此情形下,琦琦和妈妈的关系也渐渐恶化。
冯阿婆在该套房屋上有无居住权?琦琦与小杨的意见相左如何评判?怎样真正化解这个家庭存在的矛盾?这些都是本案亟待解决的问题。
裁判说理
关于冯阿婆的居住权。基于儿子小张的赡养行为,冯阿婆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十余年,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也与琦琦形成较为亲密的抚养关系。琦琦、小杨与冯阿婆之间实际已经形成各家庭成员均有权居住该房屋的家庭合意,所以,冯阿婆对该房屋享有由家庭亲密关系所赋予的事实上的居住权。
关于琦琦与小杨意见相左。琦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是否要求冯阿婆搬离,琦琦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小杨作为琦琦的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琦琦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尊重琦琦的真实意愿。现在小杨以琦琦名义提起诉讼,明显违背琦琦原意,损害琦琦利益。
此外,冯阿婆十余年来一直帮衬儿子儿媳一家,甚至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部分遗产无偿赠与琦琦,无不体现着她对晚辈的无私关爱。琦琦能够考虑到冯阿婆的感受,愿意共同生活在一起,无不彰显孝悌的传统美德。小杨若仅因双方就房屋置换未达成一致意见,即要求冯阿婆搬离,则未免过甚,与公序良俗相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琦琦、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换言之,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但若仅仅以此为依据,就对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一律“拒之门外”,则是对已形成的稳定社会关系的动摇。因此,对欠缺形式要件,特别是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居住权纠纷,应充分运用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理念进行填补。
2.《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琦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做出是否要求冯阿婆搬离的意思表示。小杨做出与琦琦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充分倾听琦琦的意见,尊重琦琦的原意。
3.《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敬老、老有所养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小杨在因房屋置换与冯某发生争执时,应妥善沟通,从有利于琦琦成长的角度解决问题。强行要求冯阿婆搬离房屋,不仅让老人寒了心,也让孩子丧失了安全感。
判后回访
案结并非事了,琦琦与小杨的关系仍旧紧张。为缓和小杨一家的家庭关系,新吴法院积极组织判后回访,以谈话的形式化解家庭矛盾。法官充分肯定了小杨、冯阿婆对琦琦的切切关爱,只因角度不同,所以各有考量。同时提出,小杨作为琦琦的母亲,更是琦琦丧父后的坚强依靠,应慎重思量,与冯阿婆共同关爱琦琦的健康成长。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小杨一家最终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