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又被称为“亲密的伤害”。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涉家暴婚姻案件有其特殊性,它的矛盾更为突出,双方当事人情绪更易激化,传统经验知识难以适应此类案件审理。
我们作为法官,应如何在制暴止暴、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基础上,通过诉讼调解,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呢?结合十余年相关审判经验,我总结出以下四项经验,与大家作个简单分享。
提供“创可贴”式心理疏导
审理涉家暴婚姻案件调解的法官,要摈弃先入为主的思想,学会倾听,找准施暴方、受害方心理。
暴力行为是一种后天习得行为,对施暴方而言,本身就存在一定心理问题。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心理干预首先应针对施暴者进行,可在诉讼过程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帮助施暴方矫治心理问题,以更好地与他人相处。对受害方而言,家庭暴力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我们当与其建立良好友谊,争取信任。通过心理疏导,法官可与双方当事人建立初步信任,为后续调解工作作好铺垫。
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
涉家暴婚姻案件当事人双方大多存在不平等互动模式,施暴方在日常生活中早就控制了双方间话语权,案件调解时也往往会表现出控制欲。若面对面调解,受害方可能会因施暴方的暴力威慑难以主张权利。要打破这种不平等的互动模式,法官可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将双方当事人先安排在两个房间,扩大当事人的空间距离,了解双方真实意愿,以确保调解协议真实性,避免出现反悔或暴力行为。
法官“双流程”干预以法助人
首先是在调解过程中干预,法官需行使释明权。鉴于施暴方对受害方在身体、精神、经济方面的一贯威胁或控制,受害方在调解中难免存在畏惧心理,很可能被迫放弃某些权益(如财产、子女抚养权)以换取彻底摆脱。法官在调解中应适度干预,审查合意的真实性、自愿性,主动向受害方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享有的权益,对受害方因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认定无效。
其次是在调解内容上干预,法官需行使建议权。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诉讼调解中,更应注重调解协议的人性化、理性化、可执行程度。如在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探视、调解内容的执行方面,法官可以行使建议权,鼓励征求心理医生、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意见。如果说法官适度干预、主动释明是对受害方利益保护的倾斜,那么在合理性审查中,法官应对第三方权益、社会稳定等的理性角度加以关注,由合法性审查向合理性审查推进。
整合多方资源参与调解
对待家庭暴力,关注的目光不应仅限于法律惩处手段,诉讼调解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如当事人单位、妇联、社区居委、人民调解等。
笔者在处理某个案时深有体会,双方仅有一间二三十平米的公租房,房屋使用权如何分割?判给受害方,在执行及今后居住中难免存在暴力延续的可能。为此,笔者邀请居委会主任参与调解,由社区帮助一方申请廉租房,补贴一定的困难补助,合情合理地解决了实际执行问题。又如调解和好的涉家庭暴力案件,可建立包括就诊记录、援助记录等内容在内的家庭暴力档案,以帮助受害方在遭遇救济不利时作为证据使用。对情节严重的,还可将档案内容抄送施暴方单位,以形成单位监督,鼓励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案结事了、止暴新生”不仅体现了施暴方、受害方面对社会、开始全新生活的积极意愿,更是法院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