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分居期间妻子贷款十余笔,丈夫需一同承担吗?
梁溪区法院
2022-01-20 10:24:00

   

  分居期间,妻子大量使用花呗、信用卡等对外举债,并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将此部分欠款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需为此“买单”吗?近日,梁溪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钟某与吕某在老家相识相恋,两人婚后育有一女,后一同来无锡工作。相爱容易相守难,来了之后两人因琐事矛盾不断,妻子钟某一气之下于2018年外出租房居住,夫妻开始分居。 

  2019年,钟某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半年后,钟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这次还主张她新增的债务要吕某共同承担,花呗、借呗、信用卡、银行贷款……洋洋洒洒列了十余笔,合计50多万元,这些借款都发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后的半年内。 

  对此,钟某表示,“吕某不给我生活费,你让我怎么办,只能借钱来过日子了。”吕某得知后也傻了眼,法庭上,他激动地告诉法官,他想不明白钟某怎么能在半年里花这么多钱,而且他对这些债务根本不知情,不应该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吕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可认定感情破裂,现应准予离婚。 

  关于钟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均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且以钟某个人名义所借,未获得吕某签字确认,钟某亦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对钟某主张的五十多万元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长久以来,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夫妻本为一体,但在许多婚姻生活中,时常出现其中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大额举债,并试图“摇身一变”,将其变为 “共同债务”,这种想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此项规定,既符合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观念,又能为未举债的一方提供风险切割的保护机制,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