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无锡
从困境到重生,法官巧用和解制度让企业迎来转机!
梁溪区法院
2022-01-20 10:03:00

   为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梁溪法院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审判职能、注重多元联动、创新工作举措,用生动的司法实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护。202112月起,我们陆续推出梁溪法院积极作为,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和典型案例,以期为各类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提供有益借鉴。

  罗扬 民二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案情简介 

  20208月,梁溪法院裁定受理戴某对无锡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贸易公司为“三无企业”,即无人员、无财产、无账册。管理人无法获取该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的相关材料,亦查询不到任何有价值的财产信息。 

  在破产进程一度陷入僵局时,管理人获悉贸易公司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还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在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法院后,承办法官认为,经营许可证和租赁合同虽然不具备资产价值,但却有不小的商业价值,一旦被意向投资人看中,贸易公司便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亦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便立即指导管理人到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经核查,贸易公司虽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但已过期;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的《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亦已过合同期限。但得到的好消息是港口经营许可以及铁路专线租用合同仍具备续期保存其价值的可能。 

  有意向投资人鉴于贸易公司仍具备上述经营资质的可能,表明愿意出资。管理人知悉该意向后,立即与法官联系。考虑到如果继续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可能为零的现实情况,法官积极支持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协商,给予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以及全体债权人进行民事和解的充分时间。 

  经协商,意向投资人愿意出资83万元用于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和解并终结破产程序。 

  20217月,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裁定认可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实际清偿比例达到了26.71%,且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遂裁定认可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终结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至此,贸易公司的破产程序终结,贸易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得以保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和解制度保护功能,促进困难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债务企业虽陷入困境,但拥有港口经营许可及铁路专线租用资质,具有一定的营运和市场价值,比较破产清算下,会丧失清偿价值及债权清偿率为零的情况,法院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友好协商意愿,引导推动破产程序转为和解。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不仅维持了债务企业存续,而且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26.71%,对中小企业运用和解程序重获新生具有借鉴意义。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