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袁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以他人名义设立江苏某物联网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均无实际业务,无纳税、缴税记录的空壳公司。2011年1月至9月间,袁某采用虚假购买房产、虚构施工工程标的等方法,先后骗取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某建设公司、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民营实体企业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198万元。袁某将上述骗取款项用于提现、消费、归还个人借款等。本案因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28日,侦查机关以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实质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袁某归案后否认犯罪,辩称案中所涉工程项目均真实存在,其没有诈骗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应属于单位犯罪。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开展实质化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就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公司经营、向被害单位履约情况等开展全面侦查,同时查实了袁某伪造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最终查明袁某以无权处置的房产、实际未开发建设的项目为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等费用,经被害单位多次催要不予退还,而用于个人还款、消费等,有力驳斥了袁某的辩解。
完善证据链,准确界定空壳公司。经补充侦查,通过调取工商登记、纳税缴税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复核相关证人,查明袁某控制的三家涉案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真实业务,除被害单位款项进入外,没有其他正常收入来源。尽管袁某在合同签订及保证金收取中均以公司名义实施,但因公司在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并未实际经营,实际属于空壳公司,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9年12月11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2月28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袁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5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该案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利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以空壳公司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事登记便利条件,注册空壳公司在经济领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准确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准确认定和有效防范以项目之名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假借项目名义骗取他人或者企业的钱款是合同诈骗罪的常见情形,其中的项目或纯属虚构、或真实存在但与行为人无关、或确属行为人合法所有但被用于非法骗财等。司法机关把握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行为人对项目是否具有决定决策权和支配处置权或相关合法授权、行为人是否积极正常履约等核心要素,确保了本案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