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从事自媒体宣传的张某联系宝马车行,希望给车行的宝马7系新车制作宣传片,同时也能提升张某自媒体账号的知名度。
几天后,张某与宝马车行签订试驾承诺书,约定试驾路线为车行到贡湖湾,途径惠山、滨湖两地,陪驾人为车行员工,非试驾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意外,试驾人承担维修费等损失。
试驾当日,车行并未安排陪驾人员,而张某为拍摄效果,擅自驶离试驾路线,在锡山区查桥发生交通事故。
豪车,撞坏了。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宝马车行完成保险理赔后,仍有10万元损失,宝马车行与张某进行了漫长沟通,始终未能谈妥,宝马车行将张某诉至锡山法院。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试驾承诺书》明确约定试驾路线,张某未在试驾路线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宝马车行在签订《承诺书》时即明知张某驾驶案涉车辆用途并非普通试驾,也没有按《承诺书》安排陪驾人员陪同,对其自身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酌定车行主张的损失由张某承担70%,宝马车行承担30%。
法官说法:试驾协议是试驾人以试驾为目的与车主订立的试驾合同,其中通常会对试驾时车辆的车速、行驶路线、目的地等要素作出约定,这些约定是为了保证试驾体验,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车辆安全。因此试驾的路线、目的地也不能随心所欲,试驾人需按照事先与车主的约定,谨慎地驾驶车辆。一旦车辆发生事故,试驾协议的双方需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未按约定路线行驶,而宝马车行未按约定安排陪驾人员均存在过错,按照过错程度,分别判令双方承担70%和3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