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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典型案例 | 无锡检察妥处商品房买卖纠纷 保障安居乐业
2021-12-16 09:23:00  来源: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1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通报8起典型案例。无锡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均存在错误的裁判实施监督

一基本案情

钱某于2010年7月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单价约7000元/平方米,总房款86万余元。房屋交付后,钱某即发现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出现明显裂缝和多处渗水。某置业公司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致钱某无法正常居住。钱某遂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退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4万余元(按合同解除时房屋市场价格9000元/平方米计算)和其他损失。经司法鉴定,渗水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在长达近五年时间内经多次维修未解决,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某置业公司应负全部责任,故判决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利息等;但对钱某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钱某预估的房屋增值缺乏证据证明,该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也没有明确约定,故不予支持。

二检察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为了明确钱某2010年购买的房屋是否发生增值,检察机关调取以下证据:(1)调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本案判决解除后,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12月将钱某返还的房屋售与他人的买卖合同和过户资料,证明该房屋被以单价约11000元/平方米,总价款135万元再次出售。(2)调取法院在执行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其他三套房屋时的价格评估报告,证明该三套房屋在2016年7月的评估价格均为每平方米9000余元。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案涉房屋发生增值的事实客观存在。无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约定,钱某均有权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房屋的增值价款。

监督结果。2019年8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认为:房屋的增值属钱某在享有房屋所有权期间应得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置业公司违约而解除,钱某返还房屋的同时,某置业公司依法应当赔偿增值损失。法院酌定案涉房屋在合同解除时的单价为8700元/平方米,改判某置业公司赔偿钱某房屋增值损失20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据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提出抗诉,确保不让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利、不让守约方因此而受损。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稳交易、稳预期”的司法功能,既保护了以居住为目的、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升住房产品质量,保障房地产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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