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偷东西肯定是犯盗窃罪。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偷盗特定物品,并不一定以盗窃论罪,而有可能触犯更为严重的刑罚……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曹某因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被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十多岁的曹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与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某工地打工。2019年12月,三人在聊天时提到宜兴大浦某地正在拆迁,附近的变压器上还留有一些电缆线,便萌生了偷电缆倒卖的念头。经过前期踩点,三人发现这处拆迁工地上的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没有人员专门看管,也没有其他人会到这处偏远的地方,变压器就树立在空旷的场地上,上面还有好几根电缆线,里面的铜线估计能卖上不少钱。面对金钱的诱惑,三人都心动了。
几天后,三人趁着夜色带上梯子、切割器、竹竿等工具再次来到该拆迁工地。刘某用竹竿把变压器上连接高压线的闸刀拉了下来,顿时火花四溅。曾做过水电工经验丰富的曹某却不慌不忙,顺着梯子爬到了变压器的上面,用切割机把闸刀上的电缆线一根根切断。在曹某的操作和王某、刘某的接应下,他们很快就把变压器和配电箱里的电缆线全部切下,藏到了出租屋里。此次行动共获得电缆铜线一百多斤,售卖获利三千余元。
因三人偷割的电缆线路还在使用中,很快就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过警方的摸排侦查,三人最终被牢牢锁定,捉拿归案。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既侵犯了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按照刑法理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最终,宜兴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118条、第119条分别规定了该罪的构成和法定刑,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知,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以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只要被告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盗窃电力设备,获利三千余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所触犯罪名之间不具备包容关系,鉴于被告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不符合数罪并罚的标准。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更重,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