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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企业受疫情影响发不出工资,工人不干了…
2021-08-27 10:54:00
  一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引发的系列劳资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同时感谢法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该公司系一家经营餐饮、旅游服务的企业,原告李某等7名劳动者均系该公司的安保人员。2020年1月至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某公司客流大幅下降,订单骤减,陷入经营困境,连续几个月未能正常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2020年4月,7名劳动者不愿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向其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劳动者分别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自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以及因迟延支付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裁决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7名劳动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阴法院立案受理后,对疫情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高度重视。这批案件一方面涉及职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又涉及疫情对餐饮、旅游服务行业的冲击,这类企业也面临很大的经营压力,简单下判并非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
  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劝导双方对疫情下企业的经营困境和劳动者的经济压力互相谅解,引导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因劳动者人数较多,且要求不一,因此调解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又多次通过线上电话、线下座谈的方式,对尚未达成调解的劳动者阐明利害关系。通过不懈努力,劳资双方终于消除了误解与分歧。
  2021年7月23日,7名劳动者与该公司达成共识,由该公司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偿。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某公司当庭将调解款转账给劳动者。
 
  受疫情影响,一些用人单位面临客流下降、收入减少的困境,相关从业人员也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劳动纠纷。江阴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始终坚持协商求同原则,平衡保护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双方同力协契、共克时艰,努力构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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