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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债务人去世 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2021-06-21 13:21:00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日,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与蒋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情况紧急,双方一时间都筹措不到足够的抢救费用,蒋某的女儿小蒋就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由基金管理人某保险公司为蒋某垫付医疗费7.8万余元,并承诺从责任方或通过其他保险等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2019年,蒋某去世,为追讨垫付的医疗款,保险公司只能将李某及蒋某唯一的继承人小蒋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事故赔偿责任,由李某偿还垫付款的60%计5万余元,小蒋偿还垫付款的40%计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官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蒋某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由其自行负担,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蒋某与驾驶机动车的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说明蒋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因蒋某已死亡,小蒋作为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偿还其余40%垫付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的继承人小蒋在其所得父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2.7万余元,李某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5万余元。判决后,小蒋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为蒋某垫付医疗费后,有权要求蒋某返还。蒋某去世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及其所负债务均发生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现保险公司基于继承关系要求小蒋偿还垫付的医疗费,小蒋应在其所得蒋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实际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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