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0日14时36分许,叶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江阴市大桥北路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延陵路叉口南侧地段时,车辆右侧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学生小张骑行的自行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叶某、小张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2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张送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视神经损伤、右眼钝伤、右眼裂伤,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眼眶骨折、右眼无光感(外伤性视神经损伤)。审理中,小张申请鉴定,经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小张因交通事故构成右眼盲目4级八级残疾。后来,小张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叶某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小张的损失为387333.13元,因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款由叶某赔偿,叶某已支付39300元,尚应支付348033.13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小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叶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撞到学生小张,经交警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叶某作为实际的侵权人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叶某作为本起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因其对本起事故负全部的责任,故其应对学生小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小张作为一名学生,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右眼盲目4级八级残疾,目前已休学在家,这或将改变其一生的命运。叶某作为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由于逆向行驶,且没有电动车号牌,在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一下子要赔偿34余万元,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难上加难。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自己是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属于“弱势群体”,就置法律的权威于不顾,任性地闯红灯、逆行。电动自行车是典型的“肉包铁”,一旦与机动车相撞,大多数情况下电动车骑行者及乘客受伤、致死率更高。同时,因为电动自行车基本都不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治疗、赔偿也没有保障。因此,在此提醒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