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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老母亲改嫁了,能否拒绝支付赡养费?
2021-05-13 16:52:00

   李大妈年近70,有两个儿子钱小一和王小二,钱小一是亲子,王小二是继子。钱小一父亲去世,李大妈改嫁给王小二的父亲王大,当时王小二10岁左右。但王小二成年后,王大也因病去世了,李大妈又改嫁了他人。2020年,李大妈因治疗乳腺癌花费医疗费及护理费3万元。由于两个儿子都不愿意赡养自己并承担其患癌后的相关费用,李大妈无奈将钱小一和王小二告上了法庭。 


  “我一个老太婆,原来靠失地农民费也能勉强生活,但是去年我查出来癌症,光看医生就花了很多钱,现在就因为我改嫁了,两个儿子不光不给我看病的钱,赡养费也不给了!” 

  法庭上,李大妈很是伤心。但钱小一和王小二却各自有不同的想法。 

  钱小一认为,李大妈在自己年幼时就离开了,对自己未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要承担多少数额,请法院认定。 

  王小二则认为,王大去世后,己方与李大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李大妈不改嫁,自己愿意给李大妈养老送终,但是李大妈违反约定再次改嫁了,所以自己不愿承担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妈与钱小一系亲生母子关系。1990年左右,李大妈改嫁至王大家中,与王大及其儿子王小二共同生活至王小二成年。王大去世后,王小二与李大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若李大妈不再改嫁,王小二提供住处,医疗费凭票据由王小二支付。后李大妈改嫁他人,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李大妈因患癌症至医院就诊,为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3万元。 

  审理中,李大妈称其现有失地农民补贴1000元/月以及独生子女费960元/年,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钱小一称其系普通工人,月收入5000元左右,王小二称其系普通工人,月收入不固定。 

  3月1日,惠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小一、王小二各向李大妈支付医疗费、护理费15000元,并于每月月底前各向李大妈支付赡养费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大妈已近古稀之年,且患有疾病,属于法条中“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钱小一作为李大妈的亲生儿子,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所以李大妈与王小二签订的“不得改嫁否则不予赡养”的协议书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王小二以此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孝敬父母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钱小一、王小二应尽己之能对李大妈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李大妈的实际需求以及钱小一、王小二的经济情况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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