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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梁溪: 租赁合同陷僵局,法官巧用民法典新规解民忧
2021-04-30 13:07:00

   房西未按约支付办公楼租金,房东起诉到法院,却发愁胜诉了拿不到钱。房西经营出现危机无力续租,但租期还未届满。面对这份租赁合同,房东房西都很烦恼。近日,梁溪法院巧用民法典新规调解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化解了困扰双方多月的烦心事。

  2019年1月,年轻的小梁想要创业,于是与房东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钱某名下的写字楼用来开公司,租期为三年。 

  经过最初几个月的豪情壮志,小梁很快发现创业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小梁的公司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小梁于2020年11月注销了公司,结束创业并搬离了承租的写字楼。房东钱某找到小梁,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小梁如实告诉钱某,自己经营不善,不想再租了,钱某却说,合同租期还没届满,坚持要小梁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没有谈妥,钱某将小梁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梁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面对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陷入僵局的情况,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非金钱债务时,违约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小梁可以要求租赁合同终止,但作为违约方,仍要承担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的沟通,钱某和小梁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小梁已支付的租金和签合同时交的押金1万元也不再追回,作为违约的代价。 

   本案中,承租方即违约方因外部环境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租赁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房屋闲置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仍要负担租金,另一方面,承租方创业失败,支付租金的能力受限,出租方的租金收益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适用民法典新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追究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又让租赁房屋尽快进入流通,避免了继续空置的浪费,可以物尽其用。 

  案结事了后,双方都对法官表示了感谢,称赞这是一次“共赢”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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