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年轻的小梁想要创业,于是与房东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钱某名下某写字楼的六楼用来开公司,租期为三年,从2019年2月到2022年2月,每年租金9万元。
走过了最初几个月的豪情壮志,小梁很快发现创业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小梁的公司在2020年11月陷入了困局,小梁无奈之下注销了公司,结束创业。
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时房东钱某找上了小梁,告诉他,按照合同约定,小梁该付第三年租金了。小梁如实告诉钱某,自己经营不善,不想再租了,钱某却说,合同租期还没结束,坚持要小梁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双方没有谈妥,着急收租的钱某将小梁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梁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接到诉状的小梁也表示,想要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中,守约方即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即承租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租赁合同剩余租期还有1年,若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房屋闲置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仍要负担租金,另一方面,承租方创业失败,支付租金的能力受限,出租方的租金收益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事实上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既赋予了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又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适用这条新规达成的调解,避免了房屋空置的损失继续扩大,守约方的损失也可得到弥补,另外也可以立即将房屋另行出租,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