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张某在某体育馆与孙某组成羽毛球双打搭档,张某在前场,孙某在后场,与另一组搭档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
在某个击球过程中,对方打了一个后场球,孙某接球后回球,羽毛球正好打在回头观望的张某左眼上,造成张某左眼受伤,张某当即被送往甲医院治疗,孙某垫付医疗费1000元。
后张某治疗效果不理想,其认为孙某和甲医院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他目前的损害后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与孙某均为成年人,且两人经常参加羽毛球运动,应对自己参加羽毛球活动面临的合理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清楚的认识。
虽然孙某回球造成张某眼睛受伤的损害结果,但孙某没有违反羽毛球运动规则,其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无法预见,其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甲医院因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的30%,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众所周知,体育活动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参加者在体育活动中受伤也十分常见。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于体育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或认知。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由的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他参加者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该项新规的立法精神,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同时,也对促进群众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