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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 | 优秀法援案例展示(三)
2021-03-08 10:17:00
     案情简介

缪某自小丧母,由其父亲一人抚养成年,2014年经人介绍与吴某相识恋爱,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二人经营了一家小店。2018年初缪某被确诊为突发双侧小脑半球、桥脑萎缩、小脑性构音障碍,据医生称该类疾病只会愈发严重,目前没有根治的病例。缪某正当而立之年却生活不能自理,失去了劳动能力,经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评为贰级残疾。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吴某将缪某赶出家门,更换家中门锁,转卖小两口一起创业的小店,将转让费占为己有,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两次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给缪某身体精神带来了双重打击,疾病日趋恶化。

年来缪某瘫痪在床,丈夫吴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起居均是其年迈的父亲一人照料缪父用尽家中积蓄向亲朋好友借款为女儿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为照顾女儿生活不能外出打工,家中没有收入来源,经济十分困难

2020年8月10日,缪父来到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缪某扶养费纠纷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缪父反映属实,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受理此案,并指派法援中心专职法援律师沙琦承办受理

【案件承办】

承办律师先在现场与缪某父亲进行了详细询问次日又专程驱车下乡上门与瘫痪在床的缪某核实现状征询受援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抚养费纠纷,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又至当地村委完善证据。

本案属于家庭纠纷,为有利于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扩大,承办律师先与当事人吴某见面沟通,释法明理,尽量促成双方调解,但吴某一口拒绝,坚决要求离婚。

2020年8月15日承办律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代书民事诉状,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请判令吴某支付缪某抚养费。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

2020年9月1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双方在庭审时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全部采用原告方意见,当庭对吴某进行了教育,促使吴某自觉履行义务。

本案经一次庭审、两次调解后,最终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吴某承担缪某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扶养费共计50000元,该款吴某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缪某。

二、吴某承担缪某自2021年1月起每年扶养费(包括医疗费)50000元,吴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缪某。

案件点评

 本案系婚内扶养纠纷,不属于常规类的民生案件,但却不能免除相应义务人的责任。本案通过法律援助为残疾妇女维权,以案释法,明确夫妻互相扶助的法律义务。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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