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女,1987年5月26日生,江苏江阴人。2014年9月潘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3月生育一女。生育女儿后潘某某时常感到身体不适,渐渐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和积蓄。2016年,潘某某被确诊患上重度忧郁症,每月医药费2000元以上。
2018年11月9日丈夫邓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理由,起诉至法院申请与潘某某离婚,被法院驳回。2020年3月,邓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4月20日,潘某某带着离婚诉讼的传票,来到江阴市霞客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及江苏省司法厅部署的法律援助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要求,当天就对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予以受理,并指派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磊承办该案件。
【案件承办】
为尽快查明事实,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摸排走访得知:邓某某自潘某某发病后对其漠不关心,未负担潘某某的分文治疗费和女儿的抚养费;两人的婚房门锁被邓某某私自更换,并自称外出打工,不肯露面,潘某某只能居住在父母家养病;潘某某父母为女儿治病花费近了30万元的医药费并欠下10万多元外债。
潘某某也曾多次向当地村委和妇联反映,有关部门多次出面找到邓某某,尝试促成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潘某某因受身体重病及离婚之诉双重打击,至申请法律援助时,身体状况极差,体重低至55斤,据潘父反映潘某某日常情绪非常悲观且波动较大,接到离婚诉状后,曾几度想要自杀轻生。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人接案后,多次专程前往受援人家中,与其谈心聊天,一方面向受援人解释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耐心细致疏导,宽慰和劝导受援人积极面对生活。渐渐的受援人情绪有所好转,潘某某表示自己虽然经济困顿,但女儿是她唯一的精神支柱和坚持生活下去的勇气,希望承办人帮助她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
基于潘某某的诉求,承办人积极与离婚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在“和为贵”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帮助潘某某尽快解决婚姻及就医问题。但联系邓某某时,其态度十分坚决,不接受调解。
2020年4月30日,承办人通过收集整理潘某某自2016年至今的11本病历卡、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发票等证据,再次征询潘某某本人意见后,起草答辩状及时递交了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预期开庭期间,潘某某突然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承办人作为一般代理人不能独自出庭,为此承办人特地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请求调整开庭时间并将开庭地点安排至潘某某现居住地。2020年5月22日,法官协同书记员、法警至马镇村潘某某老家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调解意见及核实相关情况的环节中,潘某某因受邓某某言语刺激,当场昏厥倒地,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庭审被迫中止。
因潘某某病情反复没有好转,潘父又因交通事故受伤小腿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无法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2020年7月27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中止诉讼裁定。
在此期间,承办人并未放弃推动案件发展,多次主动联系邓某某,从法理法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教育、未来发展等多角度劝说,邓某某的态度终于有了松动,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作出退让。
2020年9月18日中午,江阴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意外再次发生,法院安排潘某某在庭外等候,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次庭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离婚;二、女儿由潘某某抚养教育,邓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三、邓某某有权每周对女儿探视一次;四、邓某某自愿补偿潘某某6万元,当日付清。协议商定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向庭外等候的潘某某详细解释了相关调解协议条款,潘某某对调解协议表示满意,接过调解书的一刻,潘某某不禁潸然泪下。一月后,承办人偶遇出门采买的潘某某,其明显气色好转、神态释然,交谈中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希望。
【案件点评】
非家暴、虐待导致的离婚案件本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坚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援助供给机制,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水平。针对本案受援人的特殊情况,适时做好释法析理、心理疏导工作,营造平和理性的社会心态,帮助重病受援人重拾了生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