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无锡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锚定争当全省法院高质量司法领跑者的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忠实履行职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典型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尤其对社会公正、社会诚信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今年推出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社会创新、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促绿色发展、助推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融合物联网技术促进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公民健康权、生育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展示了无锡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推进法治无锡建设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这些典型案件切实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规范、指引功能,在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业活动、引领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民法典》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和永恒追求。
目 录
1
非常时期非常速度紧急解封为战疫赢得时间
—— 涉远东控股集团执行解封案
2
擅自外出隐瞒行踪导致疫情扩散被追究
—— 冯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
“e”助企业重生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 无锡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
4
境外注册境内保护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严惩非法捕捞犯罪法卫长江生态环境
——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等1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
适用兜底条款有规则促进依法行政强治理
—— 季某诉某行政机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案
7
竞技运动有风险队友无过错不赔偿
—— 张某与孙某、甲医院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8
产假期间待遇不降女职工权益受保护
—— 李某与某摄影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9
安装可视门铃保安全侵犯他人隐私不可为
—— 张某诉吴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案
10
“物联网+执行”探索善意文明执行新路径
—— 涉无锡市某铜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典型案例一
非常时期非常速度 紧急解封为战疫赢得时间
涉远东控股集团执行解封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企业远东控股集团是宜兴本地一家主营电缆制造经销的大型企业,此前因为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被法院依法执行,于2019年11月被冻结了开设在民生银行无锡分行的保证金账户,内含定期存款1200万。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该企业全力支援各地抗疫项目建设,先后参与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及西安、柳州、深圳、苏州等各地隔离医院项目建设。项目的大面积铺开带来企业资金流的极度紧张,该企业急需融资输入,而保证金账户被冻结正是卡住企业融资渠道的最后一道关卡。
2月11日,宜兴法院接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向该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企业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法院立即与企业、银行进行沟通。法院经详细审查证据认为,该案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情形,可以裁定解封。非常时期非常速度,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宜兴法院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第一时间予以解封。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宜兴法院从依法妥善审理涉企诉讼案件、优化提升涉企诉讼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善意文明执行机制三个层面,迅速推出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13项举措。该案的紧急处置,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确保申请人债权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依法有力保障抗疫大局的责任担当,也为后续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借鉴。
执行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许乐群
典型案例二
擅自外出隐瞒行踪 导致疫情扩散被追究
冯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冯某从外地驾车返回无锡后,至从湖北返锡的熊某处居住。1月27日至29日,社区工作人员至熊某处进行居家隔离登记,并要求所有居住人员居家隔离。冯某仍于1月31日驾车前往浙江岳父家,与岳父、妻子等5人共同生活。2月3日,在得知熊某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后,冯某驾车返回无锡,后被安排至集中隔离点观察。2月6日晚,冯某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2月6日至2月8日期间,冯某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且先后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和确诊病例(普通型)的情形下,仍故意隐瞒其1月31日至2月3日间在浙江的旅居史和接触史,导致疾控部门未能及时对冯某的5名密切接触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最终,5人中有4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该5人的密切接触者39人被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一般接触者42人被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因被告人冯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为无锡首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此案的依法审理、公开宣判,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坚持依法审判、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扩大宣传教育效果,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蔡毅、缪月娟、龚勇
典型案例三
“e”助企业重生 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无锡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在成立之初系国有企业,后经国有转制,经营范围为汽车客运;自有房屋的租赁。由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出现大量借贷无法偿还的情况,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不堪重负,从而导致被债权人申请重整。2019年4月22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重整案。同年12月13日,管理人分别在报刊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刊登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2020年1月7日,管理人通过公开竞价确定由无锡某盛旅游管理公司为重整投资人,该公司提供的偿债资金为5001万元。2020年3月7日,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经过重整,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的税务债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率则从模拟清算状态下的2.89%提升至9.13%。同时,无锡某盛旅游管理公司取得无锡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全部股权。
典型意义
此案是我市首例运用互联网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破产重整案,是依法保障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涉案旅游汽车公司是一家主营出租车运营的企业,属于涉众面广、持续经营需求高的特殊行业,一旦停止经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法院同意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维持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因重整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为保障疫情防控同时又能按期推进重整程序,法院创新运用互联网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最终重整计划草案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重整过程中,法院还通过与相关地区政法部门的妥善协调沟通,有效解决了涉案资产被查封问题,使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最终使企业重获新生。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徐冰、贾建中、龚甜
典型案例四
境外注册境内保护 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是日本大同弹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弹簧精密制造工艺,母子公司享有的“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系列商标在国内弹簧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大同会社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对侵犯其商标、商号等行为进行维权。被告为无锡市新大同弹簧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辛某在被告成立前,曾代理销售原告的弹簧商品,成立被告公司时其企业名称为“无锡市新大同株弹簧有限公司”,后来去掉了“株”字。被告成立后,其在官网以及微博中大量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标识,谎称其为大同会社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网络直销公司,并设有大同弹簧商城。被告还在网络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技术源于大同会社,产品质量优于原告商品。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大同会社及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故意注册“大同”字号来攀附原告商誉,同时在宣传中虚构其与大同会社的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大同”文字并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登载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47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及商业标识类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同会社的“大同”字号虽然是在境外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等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恶意攀附、蹭热度等方式,试图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大同会社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并将“大同”作为字号组成部分进行企业注册,其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及合理开支,体现了对于境外企业包含境外注册的字号在内的最严格保护,也为保护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提供了司法导向。
一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陆超、李骏、王幸娴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施国伟、史蕾、刘莉
典型案例五
严惩非法捕捞犯罪 法卫长江生态环境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等1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十余次伙同被告人王某、黄某、杨某、闫某等人,时分时合,在江阴市申港街道新沟闸北侧、江阴市韭菜港长江水域,使用刀鱼网、三指网、四指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2020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江阴公安局当场抓获正在非法捕捞的被告人朱某等3人,依法扣押塑料船、划桨、螺旋桨、三层刺网、抄网、电瓶、软梯等作案工具及长江鲢鱼、鳊鱼等渔获物70.025公斤。经立案侦查,其余8名被告人先后归案,查明非法捕捞长江鲻鱼、鲈鱼等长江水产品共计131公斤。
被告人朱某等11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刀鱼网、三指网、四指网等渔具捕捞水产品,上述渔具经鉴定系禁用工具。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等11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罚金二千元不等的刑罚,同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典型意义
2019年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布,长江生态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有效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关键之举。本案是2020年9月前江阴地区查获的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数量最大、共同犯罪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强大震慑,为有效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李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