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数年前自己手写的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遗嘱落款有老张本人亲笔签名及日期。另一份是老张死亡前一个月,内容为打印形成的遗嘱,落款处亦有老张亲笔签名,载明将房产留给与前妻所生育的儿子继承。
老张去世后,他的再婚妻子和儿子各自拿着老张的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对簿公堂,都要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儿子所持的打印遗嘱,虽然有老张本人签名,但内容并非老张本人亲笔书写,故不属于自书遗嘱。纵观《继承法》所列遗嘱形式,并无打印遗嘱,因此该打印形成的遗嘱更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因该打印形成的遗嘱无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不属于有效的遗嘱。法院最终认定老张再婚妻子所持的自书遗嘱为有效遗嘱,并据此判决房产由老张再婚妻子继承。
打印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打印的遗嘱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遗嘱形式,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审判实务时常有争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民法典》中新增的条款,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填补了法律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就上述案例中,老张如果以打印的形成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打印遗嘱只要符合一定的形式就有效,该形式就是除了立遗嘱人即老张本人的签名,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签名。见证人可以是老张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老张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社区的工作人员、邻居或住院期间的医生、护士,但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的人。符合上述形式打印形成的遗嘱,就能成为《民法典》中规定的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并列的打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