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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罚15万!
2020-12-30 09:29:00  来源:平安无锡
  反恐工作看似离普通群众有些远

  其实住宾馆要实名登记

  寄快递要实名验视

  乘高铁要实名核验等等

  反恐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每个人都应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1. 入住宾馆、酒店等;

  2. 邮寄物品;

  3. 运输货物;

  4. 购票乘坐长途汽车、飞机、高铁等;

  5. 使用互联网、金融、电信、机动车租赁等服务;

  6. 购买特定商品;

  7. 其他情况。

 

  实名登记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如实登记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

  2. 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转借给他人使用;

  3. 遗失证件及时按规定报告。

 

  实名制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个体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并在及时发现可疑、消除涉恐隐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某旅馆违反《反恐法》被罚款1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间,无锡市江阴市某宾馆先后3次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被江阴市公安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20年6月,该单位又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相关服务对象入住期间发生一起刑事案件。2020年7月,在公安机关治安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问题仍未得到改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该旅馆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邢某作出罚款1千元的处罚。 

  案例二:三家物流寄递企业被警告 

    

  无锡市新吴区3家物流寄递企业,在前期属地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其已被确定为寄递类反恐重点目标的情况下,未按法律法规、防范标准的要求落实反恐防范措施。在市、区两级反恐办的检查中,存在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未建立有关工作机制和台账等问题。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3家物流寄递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反恐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要增强反恐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切勿触碰反恐“高压线”,否则将面临主管部门的高额“反恐罚单”。

  反恐无小事,平安系你我。反恐防恐工作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广大市民朋友外出时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和安全检查,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添一份保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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