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阳光帅气大男孩一枚,师从某高校著名研究生导师秦某。刚入学时,小林性格活泼开朗,经常与导师就专业知识进行沟通,希望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在专业方面有所建树。
但好景不长,室友小李发现小林只要从导师办公室回来就心事重重,小李询问后,小林也只是支支吾吾不愿多说,精神越来越萎靡。小李出于关心再三追问后得知,秦某经常借指导论文之名将小林喊到办公室,明知小林反感还故意触摸其身体。此外,秦某还经常通过微信向小林发送不雅图片。
小林觉得秦某是其导师,揭发秦某的行为恐怕会影响自己的学业,而且小林在媒体上见到的都是女孩遭受性骚扰,并没有像他这样的成年男性站出来为自己发声的新闻。小李建议小林去向学校投诉秦某。小林又顾虑学校不会愿意管这种事情。
那么,面对这样的困境,
小林应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虽有禁止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女性作出的特殊保护。现实生活中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民法典不再对被骚扰人的性别设限,铲除了男性遭遇“咸猪手”之后的维权障碍,小林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伸张正义。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相关单位有义务反骚扰,尤其是企业、学校等目前频频爆出性骚扰事件的单位,更应在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方面做好相应工作,大力减少性骚扰行为的生存空间,所以室友小李提出的向学校投诉的建议也完全可行。
那么,小林被性骚扰的过程存在隐蔽性,对性骚扰行为的证据收集是否特别困难呢?从民法典现有条文内容可解读出,性骚扰行为是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志,实施性交之外的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且有言语、文字、图像等多种方式。也就是说,性骚扰行为可存在多种表现形态,不仅限于我们观念中固有的肢体接触的概念。因此,小林平时多注重微信记录的保存一样可以构成向秦某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