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四肢健全烟酒不沾,而其朋友王某饱受病痛折磨,急需肺移植,一直在苦苦等候健康肺源。天有不测风云,25岁的康某突发交通事故奄奄一息,得到消息的王某家人赶到医院苦苦哀求康某捐赠双肺,承诺给予康某家人100万元补偿,但康某思想保守,认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一心追求“入土为安”,故拒绝了器官捐赠。康某去世后,王某要求医生进行肺移植,被医生拒绝了,因为康某生前未签署同意捐赠器官的协议。
陷入绝境的王某一家心灰意冷,此时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的李某父母痛失爱子亦是悲痛欲绝,在医院见到王某一家,心生恻隐,想着“既然无法改变爱子生命的长度,但是可以决定爱子生命的宽度”,想着暖男儿子在世时心地善良,曾表示要捐献器官,故李某父母商量后决定帮助儿子完成心愿,二人当即共同在医院签署了书面捐赠协议。
最终,李某的亲人给了一个可捐献的机会,给王某带去了生的希望,也让李某以另一种形式继续生活,共同呼吸同一片空气。
孟德斯鸠曾经说:“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光荣是我们获得的新生命,其可珍贵,实不下于天赋的生命。”生命因为它的短暂独一而变得可珍可贵,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遗体器官捐献的意义,自愿加入捐赠遗体器官的这一序列中来,使生命的价值得到永恒。
当前我国器官捐献、遗体捐赠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遗体、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做出明确规定,成为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一千零七条对器官捐赠明确了四大原则:
自愿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书面原则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也可以订立遗嘱。
推定同意及合法继承人一致同意原则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有在所有合法继承人一致的同意后才可以捐献器官,缺少一个都不能捐献。该规定为来不及说捐献遗体的人,给了一个可捐献的机会。
禁止买卖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