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随着全球疫情加速蔓延,海外口罩市场形势“一片大好”,价格更是“一路狂飙”,很多外贸企业赚的是“盆满钵满”,李老板见状“按捺不住了”,也想“分一杯羹”。但是政府部门早已向他经营的公司下达了订货任务。
接还是不接,对于李老板而言,真是一个问题。
“我的生意我做主,订合同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谁出价高,我就卖给谁”,李老板“灵光一闪”,打算以公司生产能力不足为由,拒绝政府订单,而将产品以更高的价格销往海外。
那么,李老板经营的公司,能不能拒绝这个国家订单呢?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一般而言,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缔约以及与谁缔约,别人无权干涉,但是凡事都有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所谓国家订货合同,是指国家基于国民经济或者公共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向特定民事主体下达指令性或者订货性任务。与一般民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方式不同,国家意志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关民事主体无正当理由,不能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由拒绝缔约,而负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缔约的义务。否则因拒绝缔约,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大部分的合同是根据市场法则来订立的,但是当涉及公共利益时,需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具有强制性,对缔约自由构成一定限制。事例中,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向李老板经营的公司下达了订货任务,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以契约自由为借口拒绝缔约,否则即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不仅有违商业诚信,也构成违法,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