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下班归来,钱某带人拦住小玲的去路并喊道“你老公上个月借了我50万元至今没还,这是你老公写的借条,还钱来!”。小玲一头雾水道:“王二借钱的事我毫不知情呀,他长期在外瞎混整天不着家,也从没往家里拿过一分钱,家里老人孩子吃穿用度各种开销都是我一个人在苦撑,你们应该找他要钱去。”
钱某大笑道,“俗话说,夫债妇还,既然你们是夫妻,王二借的钱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现在王二跑了,当然应该由你替他还钱!”那么,小玲是否有义务替老公王二还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二短期内向钱某大额举债50万元,按照常情常理,明显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玲既未在借条上签名且对王二对外借款一事不知情、不认可,因此,该50万元借款不属于王二和小玲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玲也无需替王二归还50万元。但是,出借人钱某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上述5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小玲则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在借钱给他人尤其是大额款项出借时,应尽可能要求借款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