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被告人鞠某某与于某某、王某某共谋仿制由河北某医药生产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红芪”和“水蛭”。后被告人鞠某某从医药药材市场购进原材料,从他人处仿制河北某医药生产公司中药饮片“红芪”和“水蛭”外包装,经简单加工后分装打包,并由于某某、王某某进行销售。后于某某、王某某组织六十余名业务员,利用事先制订的话术,虚假问诊,向中老年人宣称能够彻底根治各种原因引发的高血压、高血糖等心脑血管疾病,以2000元一个疗程的价格向中老年人销售“红芪”和“水蛭”的组合,销售得款人民币354万余元。经检测,鞠某某等人销售的“水蛭”中不含有水蛭成份,依法被认定为假药。
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鞠某某提起公诉,鞠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水蛭作为一种中药药材,是中药饮片“水蛭”的主要成份,但鞠某某等人生产的水蛭中不含有水蛭成份,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假药,故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生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鞠某某等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OTC药品的行为,还侵害了药品管理秩序,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最终以重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