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泰州
以案释法 | 7岁女童被狗咬伤事件
2024-05-06 09:21:00

  恶犬伤人事件

  在身边时有发生 

  在我市 

  就曾发生过一起 

  7岁女童被工地恶犬咬伤事件 

  恶犬从何而来? 

  女童受伤谁之责? 

  最终赔偿如何处理? 

  本期“法”声 

  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下 

  案件的全过程 

案情发生

 

  某天,7岁的女孩小丽(化名)跟着妈妈王女士来到干活的工地,在工地上的生活休息区玩耍着,没想到却被工地上窜出的大狗咬伤了,小丽的额头被咬出了深深的印痕。经过8次手术,小丽的伤口终于逐渐好转,但后续还需对疤痕进行修复,而爱美的小丽也因此留下了自卑的心理阴影。 

 
维权之路

  王女士奔波几年,所有治疗的费用均由王女士自行垫付,她每年都到工地所在的A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但一直沟通无果。为了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王女士便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万元。 

  A公司则辩称其属于建设单位,大狗并非公司饲养,与公司无关。王女士私自把小丽带到工地,疏于照顾,其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经法庭查明,A公司将其厂区的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个人C,小丽的妈妈即是由C雇佣的工人。为获得公平公正赔偿,小丽将B公司追加为被告,将C追加为第三人,并要求B公司、个人C均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小丽的受伤与其无关。事发地点虽然在A公司围墙之外,但该工人休息生活的区域亦属于A公司的厂区区域,且咬伤小丽的大狗系A公司的保安所收养的流浪狗,常年呆在保安室里,故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其与C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出现伤害及其他事故,由C来承担全部责任。 

  C则表示该案由法院来依法处理。 

  由于A、B、C三方均不同意单独承担小丽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四方谈判一度陷入僵持。  

尘埃落定

 

  考虑到小丽的身心健康及后续的顺利治疗,法官决定采用最为柔和的方式调处各方的矛盾。他分别对各方进行了详细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同意由A公司、B公司、个人C赔偿小丽80000元,其中A公司、B公司、个人C分别赔偿小丽4万元、3万元、1万元,最终各方就本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小丽的妈妈在签协议后第二天就拿到了赔偿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具有特殊危险性。当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情况都是饲养人未严加看管,没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 

  在饲养动物时,饲养人务必认真地负担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文明饲养,依法饲养,维护公共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