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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检察]【守护从“种子”做起】大健康检察守护消费者利益案件315特辑之一
2024-03-27 15:48:00
  “当时说好的秧草种子,怎么种出来的是这个东西,这一季的收成可怎么办啊!”农民老李望着大棚里的“假秧草”哀叹道。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资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高新区院作为“大健康”领域专门检察院始终关心、关注全市农产品安全,对假冒伪劣农产品犯罪保持严惩、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涉农领域刑事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守护农产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0月间,泰兴种子市场稀缺金花菜种子(俗称“秧草种子”“草头种子”),市场价格较高。方某(另案处理)遂委托种子经营商李某寻找金花菜种子,后李某未能找到金花菜种子,但在种子经营商尹某处找到一种与金花菜作物类似的小叶紫花苜蓿种子。

为谋取暴利,方某与李某商议后,决定以小叶紫花苜蓿种子冒充金花菜种子对外销售。期间,尹某明知李某等人准备将小叶紫花苜蓿冒充金花菜种子销售,仍根据李某的指使,将原小叶紫花苜蓿种子包装标签撕掉,改成“白皮”包装,并在包装袋上写上“小叶进口金花”的字样。方某购得前述紫花苜蓿种子后,通过其经营的农资经营部,向十余名农户销售共计6250斤,销售金额28万余元。经评估鉴定,方某等人的行为共造成农户损失71万余元。

案发后,方某等人已赔偿各农户经济损失合计40.6万元。

判决情况:

 

李某、尹某均因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共计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会针对各类农产品上市热销的时期,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外形类似的其他品类的种子冒充成该类种子进行销售。这些不法分子为了避免被发现,往往会将这些种子“改头换面”,包装成“白皮”种子进行销售,并向农户作出高产承诺。面对这样的情况,检察官提醒农民朋友们要提高警惕,应当严格审查销售店铺、人员的资质及种子的厂家、批次等信息,并留存好发票、收据等购买凭证,遇到推销“白皮”种子的,切勿轻信,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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