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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被撞牵出汽修“潜规则”——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案
2023-08-16 14:41: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近些年,豪华品牌汽车价格越来越亲民,也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不少消费者表示,豪车买得起,但是养护、保险却是一大笔支出。在这背后,是豪华品牌零部件巨额溢价问题,也即“零整比”过高。

  所谓“零整比”,就是整个车子拆换成零件的价格加在一起除以整车的价格。“零整比”过高,也即零件价格较高,连同维修保养价格、车损保险费用也跟着水涨船高。

  但没想到的是,有人竟然拿它做起了文章,并发展成为汽修行业的一项“潜规则”。

  2022 年 3 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控告信。信中称,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车主隐瞒事实并虚假陈述,意图牟取超出其损失范围的非法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展开调查,发现这竟然是一起利用汽车行业“零整比”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中案”。

  2018 年 5 月 10 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追尾事故,使陆小军(化名)刚买不到四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受损。万幸的是,人没有大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尾的重型货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辆重型货车属于一家物流公司所有,事发前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不久,陆小军突然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他们是汽修厂的,可以全款收购这辆已损毁的奔驰轿车,前提是获得事故赔偿请求权。

  陆小军想了想,自己工作忙,没时间理赔,交给汽修公司打理,既省去了各种麻烦的手续,又能快速拿到新车,一举两得,便痛快地答应了。

  此后,陆小军与汽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收购及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由陆小军向汽修公司转让事故车及所涉全部权益,汽修公司为陆小军提供一辆同款新车,并代为缴纳购置税和保险。 

  同年 7 月 3 日,汽修公司履行合同,为陆小军购买了一辆同款奔驰新车,价格为 28.88 万元。

  10 天后,汽修公司聘请了律师,以陆小军名义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货车司机、货车所属公司、货车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法院受理后,委托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车损鉴定,认定该车损坏零件 200 多个,损失价格为 36 万元。 

  因评估维修价明显高于市场新车价,保险公司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规范,因事故车辆为奔驰品牌车,“零整比”较高,评估的维修价在合理限度内超过新车价,并无不当之处,遂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不予采纳。

  同年 12 月 12 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陆小军车辆损失 36 万元。

  事已至此,保险公司只得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价格进行理赔。但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车主陆小军“人间蒸发”了。

  原来,陆小军做生意欠了不少外债,资金链断裂后索性跑路。至于赔偿款,在他看来是汽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事,已与他无关。

  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法院又将 36 万元执行款退给了保险公司。但如此一来,汽修公司便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款,无奈之下,只得于 2021 年 1 月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小军给付车辆理赔款 36 万元。

  由于陆小军并未出庭应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便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靖江市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判决陆小军给付汽修公司车辆保险赔偿款 36 万元。

  依据两份判决,在车主陆小军本人缺席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将 36 万元赔偿款直接交付给汽修公司。直到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事情另有蹊跷。原来,早在起诉前,陆小军便已私下将受损车辆转让给了汽修公司,并购置了一辆新车。

  他们认为,陆小军既然得到了一辆新车,损失便已获得了有效填补。在这种情况下,他提起诉讼时,仍选择启动鉴定程序认定损失范围,以达到扩大损失数额的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骗取保险。

  而保险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因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被驳回。

  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只得来到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核实。检察官来到汽车销售公司调取了陆小军的购车发票及合同,证实同款新车购置价确为 28.88 万元。之后,他们还来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车辆信息,发现该车所有权已变更登记。经跟进调查,检察官查明,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事故车辆被汽修公司维修后,通过二手市场以 10 万余元的价格转让到他人名下。

  检察官认为,豪车“零整比”颇高的现象,在汽车市场确属客观事实。本案中,鉴定报告中的维修费高于购买新车的价格,但陆小军实际上并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鉴定评估程序符合规定,但鉴定结论却违背了一般生活常识,其结论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当预估的车辆维修费用超过同款新车购置价时,损失的范围不应超过新车购置价。这样既不会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也符合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说,法律适用不能超出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这也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现实生活中,当维修价格明显高于新车价格时,是选择继续维修,还是重新购置新车呢?除了极少数的特定物之外,答案不言而喻。推而广之,司法过程中,当机械的逻辑推演结论超出人民群众的一般感受、背离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时,就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考验。考验办案人员如何发挥能动,选择合法且合理的司法策略,让司法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期待。”本案承办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朱俊表示。

  2022 年 5 月 27 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在陆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以 36 万元认定车辆损失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购置价作为损失的最大限额。

  同年 10 月 31 日,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民事判决,因陆小军未到庭应诉,该案按照撤诉处理。

  此外,经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2 年 11 月8 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关联的陆小军与汽修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份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即前一份民事判决)已被撤销,应当予以再审。

  同年 12 月 7 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份民事判决,发回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办案的同时,检察官朱俊在与涉案人员的交流中发现,本案中汽修公司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由于汽车行业存在“零整比”的现实问题,在车辆损坏严重的情况下,车损鉴定价往往高于新车购置价。

  汽车维修公司以向车主提供新车为诱饵,意图获取事故车辆及相应求偿权。这一操作,一方面可赚取评估价与新车价的差额,另一方面还能将事故车辆维修后包装成普通二手车出售,再次获得收益。

  汽车维修行业正是以此为商机,盯紧了“零整比”颇高的豪车,从中牟利。这种操作不仅有违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也滋生了一种从“他人事故”中获益的产业链,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中,鉴定机构的评估是极为关键的一环。”朱俊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 2020 年出台的相关规定,采用维修方式而得出的车损价格,超过全损价,应按照全损(即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来确定。

  2022 年 12 月 9 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检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规范法律适用,切实履行鉴定职责。

  同年 12 月 14 日,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回复称,将严格规范法律适用,严格履行鉴定职责。

  针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潜规则,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也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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