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合同纠纷:刘先生是某小区业主,2018年7月2日,刘先生与建设单位选聘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小区存在岗亭无人值守、消防通道门未锁、电动车在楼道通道口充电等安全隐患现象。小区部分业主以上述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先生按照约定计价方式的85%给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00余元。
【解读】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及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沟通协商解决,也有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的权利。而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原告,在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时也应主动、耐心与业主进行沟通,接受批评建议,通过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性循环,以维护小区业主整体利益。
和谐、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协助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遵守文明公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