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根据安排学习了《实践论》,之前仅简单学习了《实践论》部分段落,认识、理解非常肤浅,此次重读《实践论》,深刻感受到经典哲学的思想光辉,《实践论》阐释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以及认识与实践之间辩证发展规律等一系列观点,其中所体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今天仍然具有真理性的科学指导意义,结合具体工作,谈两点体会。
一、以实践决定认识的思想来指导制定村居行为规范,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能量,大力培育“无讼村居”土壤
笔者所在法院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打造人民法庭纠纷快处中心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助力形成一个以优秀村规民约为行为规范的乡村自治格局”,主要想法是人民法庭通过村规民约的指导制定、引导实施、倡导文化,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水平,提高村民法治素养,使敬法、信法、尊法成为乡村普遍共识和行为自觉,塑造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乡村社会秩序,达到诉源治理的目标。
从现有情况来看,笔者所在法院所指导形成的村居行为规范,表现形式有“三字经”“五言诗”“七律”“标语式”,感觉是要让学生背诵、默记的东西,有的是复制公约性质东西,没有认真对待,有的动脑筋搞了文字搬弄,内容上比较空洞、抽象,存在的问题是村居行为规范没有贴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对乡村生产生活行为缺乏明确清晰的实际指引,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等基层组织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具体的支持,难以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实际的帮助。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状况,除了基层同志没有完全理解我们意图、没有时间去认真琢磨等客观因素外,最重要的是基层同志没有思考过这些行为规范应该从那里来、应该到那里去的问题。
基于诉源治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打造新的村居行为规范,一定要把握两点:
1.村居行为规范要来源于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论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个是它的阶级性……再一个是它的实践性,强调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实践论》中这句话指引我们,要指导制定好的村居行为规范,就必须深入社会实践,开展调查研究,发现社会现实问题所在,有的放矢,在总结提炼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基础上形成,这样的村居行为规范才是具有生命力的靠得住的东西,我们需要的不是应景的、秀才闭门进行简单文字提高的没有实际意义的东西。当前,要把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在服务乡村平安建设、乡村产业振兴、乡村社会治理等方面找准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递法治能量,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简朴鲜明、具体明确的村居行为规范。并且,要通过社会实践加以检验、校正,不断改进完善。
2.村居行为规范要能服务于社会实践。诉内之事是法院份内之责,对于诉外之事,法院只能参与、辅助、推动,但是,恰恰是诉外之源解决处理好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诉讼增量。因而创新诉源治理是一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人民法庭参与、推动、保障基层治理,引导自治、教导德治、指导法治,达到诉源治理目标,指导制定村居行为规范是比较合适的工作抓手,主要的着力点在于通过村居行为规范对群众生产生活中发挥隐性的指引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显性的指导作用,抓前端、治未病,把乡村存在的以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掉。《实践论》告诉我们“认识从实践始,经过实践得到了理论的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去”“只有把理性的认识再回到实践中去,应用理论于实践,看它是否能够达到预想的目的”。所以,指导制定村居行为规范一定要贯彻实践性观点,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提供对群众有帮助的东西,要能为基层组织解决问题,要能真正发挥作用、达到诉源治理预期效果,以实践检验成效,不能成为仅仅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东西。
二、运用认识与实践辩证发展规律来检验完善发展审判改革方案,以更高要求走好创新之路,为提升审判质效贡献力量
今年初笔者所在法院审判职能调整,民一庭主要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农村承包等类型纠纷,该几类案件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矛盾相对较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质效难以提升,为了有效推进审判工作,民一庭根据实际情况,经谋划研究,出台了《规范“调解前置、繁简分流、独任审理”三合一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判运行机制进行了改革。经过半年时间探索运行,结案率、调撤率、结收案比等指标显著提升,显示改革举措取得初步成效。
《实践论》告诉我们,“…一般地说来,不论在变更自然或变更社会的实践中,人们原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毫无改变地实现出来的事,是很少的。”当前,民一庭应当进行改革验证,分析成效与短板,找出有利因素和不足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更细更实作出安排,使改革举措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选择一两家基层条线进行相应改革试点,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有试点的意义和价值,通过上下联动,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探索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人民法院繁简分流工作已提出多年,现在仍处于摸索状态,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时代课题,走到今天,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认识、改变理念,宏观方面,法院以及审判庭室可以在管理方面作出探索改变,为繁简分流创造工作机制;微观方面,每一名法官、每一件案件均可以成为繁简分流的主体或载体,使繁简分流工作具体化。民一庭应当在更高要求、更广视野上推进改革工作,要以审判质效为导向,强化机制构造,强化理念塑造,在审判管理、案件办理上进一步细化举措,不断深化完善工作方案,总结审判经验,结出更大的改革成果,走出一条具有实际成效的繁简分流之路,为促进审判质效提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