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车辆统筹保险,很多车主并不陌生。但你知道吗?车辆统筹保险并不等同于商业保险,即使购买了车辆统筹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黄某驾驶其自有的营运货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黄某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通过他人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统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同时刘某家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庭审中,黄某向法庭提供了他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机动车辆统筹单,认为其投保了商业险,相关损失应当由该汽车服务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统筹单与常见的商业险在保单样式、内容等方面高度相似,非从业人员可能无法分辨其中的区别,但根据规定,该汽车服务公司并没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该统筹单也并非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经法庭主持调解,由黄某赔偿刘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9万元。至于黄某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就“统筹单”产生的纠纷,由黄某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
法官说法: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因此,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便在内部开展了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业务,由企业对营运车辆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用,并为其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统筹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可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交通安全统筹”与常见的商业险在投保流程、事后赔偿等方面高度相似,但其并不能代替商业保险,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安全统筹的性质不明、统筹公司的赔偿能力不足等因素,往往会导致受害者无法及时足额获得赔偿,最后损失还应由购买统筹单的车主买单。
因此,广大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车主,应当擦亮眼睛,区分统筹单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免因少交纳保险费用而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