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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起纷争 法院公正裁判保障残疾儿童权益获赠锦旗
2022-05-20 09:12:00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因为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脑性瘫痪。6年后,患儿家属与该医疗机构因后续费用问题再度对簿公堂,靖江法院斜桥法庭对此作出公正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近日,孩子父亲王某为表感谢,特意向斜桥法庭送来一面鲜红的锦旗。

  201410月,叶某在某医疗机构生产过程中,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孩子出生后出现窒息、颅内出血、心肌损害等,并随即转往靖江市人民医院救治。事后,叶某及家人又带着孩子先后前往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无锡梓旺医院进行治疗,最终诊断为脑性瘫痪,此后一直进行康复训练。2016年,靖江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确定该医疗机构对患儿王小某的医疗损害损失承担70%的赔偿比例。

  202010月,双方因后续费用问题再次对簿公堂。审理中,靖江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王小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小某四肢肌力2级构成二级伤残,构成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以一人为宜,同时长期需要营养支持。之后,该司法鉴定机构就王小某的护理人数进行补充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建议王小某护理人数以二人为宜。

  被告某医疗机构认为,两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只认可王小某护理人数为一人。

  对此,法院认为该鉴定机构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证据就护理人数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鉴定机构在补充鉴定意见书中也对此进行了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对此虽持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特殊的身体状况,法院认可暂由两人护理,至于日后原告是否仍需要两人护理可根据其年龄、伤情及恢复情况等再次确定。

  靖江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计算后,靖江法院判决某医疗机构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王小某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155万余元。

  近年来,靖江法院斜桥法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依法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和人格尊严,有力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本案中,靖江法院融合情与法,用公正书写了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充分保障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力量促进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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