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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逃避收监执行呈现次数多发现难危害大等问题需引起重视
2021-09-27 11:44:00

 
为保障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符合上述情形的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兴化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女性罪犯利用这一司法政策逃避刑事执行,且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次数多。2017年以来,兴化市检察院共对13名因怀孕、哺乳进行社区矫正的女性罪犯执行收监,其中撤销缓刑1人,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12人。2017—2020年平均每年1-2人,2021年以来监督收监7人,呈明显上升趋势。个别女性罪犯,为躲避羁押恶意怀孕,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又私自终止妊娠或将婴儿送养,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后,又恶意怀孕,往复循环,情节恶劣。如罪犯汤琴琴,因哺乳婴儿于2020年4月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经调查,其在生产女婴3天后,便将该女婴送给她人抱养,仍以哺乳婴儿为由申请骗得暂予监外执行,被监督收监执行,后又再次怀孕,无法收押。
二是发现难。怀孕、哺乳等私密性较强,除非密切接触者或者经常接触者才有可能发现。罪犯为达到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目的,对怀孕情况刻意隐瞒,社区纠正机构“每周闻其声,每月见其人”的监管措施无法及时发现。社会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重点主要在人员管控、教育以及违法行为监管,而对罪犯的生理情况重视不多,对怀孕情况敏感性不够。如罪犯张新云,因怀孕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今年4月份在社区矫正检察的过程中,发现其已于2月份进行人工流产,后被监督收监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其因体温异常被暂缓收押,后又再次怀孕。
三是危害大。女性罪犯通过恶意怀孕、哺乳逃避刑罚执行,严重破坏法律实施,挑战法律权威;怀孕、哺乳成为女性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幼儿的生存权益无法保障,存在伦理风险;调查发现,通过反复受孕逃避收监的女性罪犯所涉罪名多为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盗窃等,再犯率较高,社区矫正期间易再次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如罪犯王亚琴,因涉毒5次被行政拘留,2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怀孕于2021年1月1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经调查发现其在提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材料后,即进行人工流产,后被监督收监,在执行过程中,其以患病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有针对性的筛查,进一步优化监管场所羁押条件,应收监尽收监。针对涉毒类罪犯,曾因怀孕未被羁押,再犯罪时发现又怀孕的,通过排查先前怀孕是否生育、生育后小孩的抚养状态,以及其经济条件等,综合评判是否属于恶意怀孕情形。对恶意怀孕的罪犯,监管场所在满足妊娠检查、母乳喂养等前提下,尽量予以收监。
二是有针对性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质效。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的管理,通过怀孕周期表,婴儿现状等进行定期检查回访,对发现有私自终止妊娠、实际不哺乳等情形的,应及时予以收监。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发现再次怀孕的,申请法院终止审理,待情形消失后,再收押执行剩余刑期,从源头上打消其侥幸心理,遏制“恶意怀孕”高发势头。
三是有针对性的普法,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与优生优育意识。对社区矫正的适龄妇女,加强普法宣传,要求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得以恶意怀孕逃避收监执行。对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打消用孩子做“挡箭牌”的侥幸心理,积极培养当事人优生优育意识,充分保障婴幼儿权益。对于收监后,婴幼儿无人照顾的,联合民政、妇联等机构开展联合救助,调动社会力量,对幼儿以人性化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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