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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共安全办案团队开展危险作业罪小课堂
2021-09-01 08:45:00

8月31日,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施行之际,公共安全犯罪办案团队成员明为刑检部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进行深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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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名新增背景,阐述了预防性立法司法理念由过去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式的处罚,调整为事先预防,加强源头治理,贯彻本质安全要求

危险作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比如关闭、破坏瓦斯报警;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含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适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举措,而拒不执行的。比如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企业检查中责令整改的13项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比如“黑煤窑”“黑加油站”等九明检察官对上述三类行为类型注意事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讲解通过此次小课堂,进一步加深大家对该罪名的理解,有助于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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