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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工资
2021-08-25 08:4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1956年出生的老曹在某乡镇小学教了46年的书,当了一辈子代课先生的他,一心扑在教学上,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工资居然还会被“短斤少两”。近日,这起离奇的“讨薪”案在泰州中院审理。

  2020年7月,老曹发现自己的工资总是忽高忽低,查询后发现,从2002年开始,自己的工资就长期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在向学校反映无果后,他来到当地人社局进行投诉。

  人社局经调查后,在2020年9月向老曹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某小学在2002年至2018年6月期间,对于老曹的工资发放确实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但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能追索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差额,之前的违法行为已超过时限,根据相关规定,该局不再查处。

  老曹一下子陷入了囧境,唯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10月,老曹一纸诉状,状告某小学用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与其确定明确的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地人社局适用法律正确,某小学也根据规定做出了补偿,因此驳回老曹的诉讼请求。

  老曹上诉至中院,案件交到行政庭庭长顾金才手上。顾金才认真研究卷宗,按照一审查明的事实,当地人社局在接到老曹的投诉后,高度重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2020年7月向某小学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小学于2000年8月3日至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劳动合同签订材料、2017年9月-2019年9月职工考勤资料、2002年-2019年9月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

  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该小学出具情况说明,老曹在职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有时低于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因为单位未能及时知晓泰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文件,发放的工资仍然停留在原来的工资标准,知道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后立即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发放。2020年8月14日,人社局经集体讨论,对某小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单位补足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共计5500元,对某小学2015年9月之前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不再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相关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老曹2020年7月才发现工资少发,进行投诉和维权,确实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某小学也根据人社局出具的告知书,补足了老曹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一审驳回老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但是,这样一来,老曹之前十多年的工资损失就将难以追回,为此,顾金才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深入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他找到某小学负责人,当地教育局、人社局领导,换位思考、深入剖析,通过“情理法”的多番沟通交流,最终协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为了以备后患,顾金才还为老曹留了个“后门”,让老曹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这样如果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老曹还可以再次起诉,最大限度保障了老曹的权益。庭后,老曹紧紧握住了顾金才的手,一再表示感谢,真所谓十数年郁结一朝化解,多方面关怀温暖人心。

  近年来,泰州两级法院全面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不断丰富创新举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显著增强。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去年有所下降,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553件,审结1279件,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13.1%和9.2%。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54.8%,较去年同期上升1.8个百分点,协调撤诉率为19.7%,较去年同期上升8.7个百分点。共计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98件,均已审结,其中裁定不准予执行案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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