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第七个全国“放鱼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江边巡回审理并公开宣判。被告王某某、金某某自愿接受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32812元,限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立即开展环境司法修复活动,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长江增殖放流苗种6万余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王某某、金某某在泰州市引江河禁渔期内,携带电瓶、电捞海等电捕鱼工具,驾船至泰州市引江河水利枢纽南侧引江河水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获草鱼、鲢鱼等水产品125.4千克,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获。此前法院已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王某某、金某某两名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该案系《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全省基层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案件成功办理。一是听取专家意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针对生态资源损害范围以及长江生态如何修复等问题,专门向江苏省淡水研究院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对禁渔期内电捕鱼造成的资源损失以及水生态系统遭受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渔获物的种类、数量、自然环境条件下鱼苗成活率等因素,提出增殖放流的修复方案,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二是庭前和解履行义务,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该院以恢复生态为目标,要求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形式,最直接、有效地补充渔业资源种群和数量,弥补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因被告人自主采购和实施放流存在困难,检察机关遂在庭审前与其进行和解,由被告人通过货币化形式履行赔偿责任,庭审后由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增殖放流,以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以及放流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经协商达成和解,两名被告人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三是案发地庭审放流,广泛开展普法教育。鉴于两名被告人所在社区渔民聚集,该案又系《长江保护法》实施以后本地办理的首例长江保护公益诉讼案,极具警示教育意义。该院遂与法院沟通,确定于全国“放鱼日”当天在案发地现场开庭,并邀请渔民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旁听庭审。庭审后随即组织增殖放流,并邀请电视台对放流活动进行现场采访报道。此外,该院积极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多维度开展以案释法线上宣讲,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