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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彩礼及返还比例?——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评析
2020-11-27 10:53:00

如何确定彩礼及返还比例?

——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评析

【案件来源】

原告王某

被告卞某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经媒人李某、李某英介绍后相识、相恋,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进行了会亲。会亲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彩礼40600元、“抱轿封、开门封”6600元以及烟酒糖若干,原告方长辈及亲属给付被告卞某改口费4800元,另给付被告卞某压岁钱2200元。双方于2017年10月之后以夫妻名义相称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方家庭于2018年5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方家庭亦因女儿出嫁举行婚宴。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卞某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5月终止妊娠两次,双方先后赴南京新协和医院、泰州东方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等进行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举办结婚仪式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购买手机、机动车投保等各项消费支出。2019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被告卞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

原告王某诉称: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和赔偿以婚姻名义向原告索取的财物共计185430.8元。原告与被告系同镇不同村的村民,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卞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于2018年5月2日在泰州市鑫马生态园酒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宴酒席共24桌,每桌1000元。婚礼前,被告通过介绍人向原告索取彩礼40600元及其他费用、黄金首饰、烟、糖、酒及会亲礼金等总额十余万元。婚礼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两次中止妊娠,被告卞某赴南京协和医院治疗不孕不育共花费近50000元,均由原告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卞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均遭拒绝。2019年8月,被告卞某离家出走不归,在原告上门询问原因时,发现被告卞某与其他异性牵手进出,并公然表示不会再回到原告身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卞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与被告卞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即开始同居,期间,被告卞某曾怀孕过一次,后自然流产。不久后,被告卞某再次怀孕,但因胚胎停止发育,无奈进行了人工流产。两次流产经历对被告卞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2、第二次怀孕流产后,原告与被告卞某都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主要是原告身体欠佳,此后双方分别辗转于南京协和医院、泰州东方医院、上海等各大医院进行治疗,花去了大量医疗费,被告卞某父母亦补贴了部分费用用于原告治疗。3、双方当时未领结婚证系因原告未满22周岁,后原告达到法定婚龄,但又因二人忙于看病,就此耽搁了领证。原告与被告卞某都很年轻,结婚目的也很单纯,系因对彼此有感情才自愿结婚,而且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婚礼办得轰轰烈烈,乡里乡亲都知道双方结婚的事实。4、双方系按农村风俗结婚,不存在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取财物。5、原告到处张贴损害被告名誉的纸张,并带人到被告家闹事,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事情发展至今天的地步都不是原、被告想看到的,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处理此事。综上,原告与卞某于2017年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卞某先后两次怀孕和流产。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完成了缔结婚姻例行的所有程序,从定亲、摆酒席邀请亲朋好友和邻里乡亲到二人为共同目标看病造人,可见彼此都付出了真心,且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费用不管真假都在完成这一系列过程中花费掉,一切都是按照农村风俗进行的,且被告卞某及其家人为二人结婚看病事宜,前后亦花费了175878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若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而所谓彩礼,通常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实践中,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上、下车礼”“开门封”“改口费”以及三金等,均应当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具体到本案,关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和数额,本院认定意见如下:1、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的彩礼金406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的“抱轿封、开门封”6600元,有双方媒人的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未收到上述款项,本院不予采信。3、会亲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卞某压岁钱2200元、原告方长辈和亲属给付被告卞某“改口费”4800元,被告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返还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以及金链子一条,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5、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烟酒糖、为被告卞某治疗不孕不育以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按照风俗习惯宴请双方亲友等各项费用支出,均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手机、为女方的机动车投保的部分支出,均属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均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涉彩礼总额应认定为54200元。鉴于被告卞某与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期间双方因生活消费、购买结婚用品、准备结婚事宜、终止妊娠、检查身体等,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另,被告卞某两次流产是均因胚胎发育异常所致,中止妊娠并非其主动追求的结果。故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两次终止妊娠对被告卞俊花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双方家庭均为本案中的子女举办婚宴等进行支出,被告方不要求在本案中对陪嫁物等一并处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系被告卞俊花过错所致等因素,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

【评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的原则,但对于返还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婚约财产纠纷均应结合案情,处理好彩礼范围认定和返还比例酌定这两个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具有以下特点:(1)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2)给付时间一般是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3)具体数额一般需要媒人从中斡旋确定,经常是在媒人和亲戚的见证下完成交付的。本案中,1、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的彩礼金、原告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的“抱轿封、开门封”、会亲当日的压岁钱、“改口费”均认定为彩礼。2、原告主张返还的烟酒糖、为被告治疗不孕不育以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按照风俗习惯宴请双方亲友等各项费用未认定为彩礼。在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总体而言,应根据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期间双方因生活消费、购买结婚用品、准备结婚事宜、终止妊娠、检查身体等,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另,被告两次流产是均因胚胎发育异常所致,中止妊娠并非其主动追求的结果。故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两次终止妊娠对被告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双方家庭均为本案中的子女举办婚宴等进行支出,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数额的比例为20%。本案因被告坚持不同意返还而调解未成遂下判,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判决义务。高港法院 蒋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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