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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11-27 10:49:00

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作为赃物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两个罪名,二者往往因为在客观行为上极为相似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那么,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不同,应如何区分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戚某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已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遂以购买房产、借款、承兑汇票贴现等理由向他筹款530万元,连同自有资金人民币50万元,一并转至向余某某妹妹所借农行卡中,并携款潜逃至一处以他人名义承租的出租屋内。在公安机关将戚某某抓获过程中,戚某某乘隙将出租屋内藏匿该农行卡的情况告知余某某,并要求他将卡中款项用于个人使用,不对外偿还债务。被告人余某某在出租屋找到该卡后连夜赶至其妹妹处,将该卡中钱款转至多名亲友账户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人民币433余万元,余款已被余某某用于归还部分亲友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其自首等量刑情节,最终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主要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及收益,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其行为应构成洗钱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洗钱罪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条竞合时择一重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首先,两罪名在犯罪对象及法益保护上存在包含、重合关系。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七种犯罪之一的违法所得及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从法理上讲包括所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设置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系因洗钱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进行追缴、没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系因为该行为一方面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诉,另一方面也使得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得以继续存在,而不被司法机关查获。因此,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及权益保护范围均包含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本案对余某某行为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既充分体现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特殊性,又未对该行为过多地重复评价。

其次,两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如前所述,两罪名法条之间在内容表述、法益保护、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包含、从属、补充等竞合关系,当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一个行为符合多个罪名的想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即本案中洗钱罪相较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应当以洗钱罪定罪更为适宜。

再者,刑罚轻重比较应以法定刑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二者的法定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而洗钱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显然洗钱罪的刑罚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重。虽然根据本案的犯罪数额,对余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可能比洗钱罪量刑更重,但对“处罚较重”的理解,要从不同罪名的法定刑进行比较,而不是以最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港法院 韩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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