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是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书中描写了从东汉末年到西晋初年之间的百年历史风云变化,反映了三国时代的政治军事斗争以及各类社会矛盾的渗透与转化。
今天我们就从《民法典》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一角度,来谈一谈《三国演义》中曾经叱咤风云的历史人物孙坚的陨落。
孙坚,字文台,长沙太守,据传是孙武的后代,史书说他“容貌不凡、性阔达,好奇节”,在《三国演义》中称孙坚为江东猛虎,曾加入讨伐黄巾起义军的战斗,立下许多战功。
后与袁绍、袁术、曹操、公孙瓒等十八路诸侯一起参与讨伐董卓,在十八路诸侯中以先锋的身份所向披靡,成就极高,在江东威望巨大。
但就是这样一位英雄人物,却因为偶然得到的一个物件,引来了杀身之祸。这一切还要从他讨伐董卓进入洛阳开始。
在讨伐董卓的战役中,孙坚作为先锋部队率先攻进了洛阳,四处搜寻过程中,他在洛阳城的一口枯井里得到了一块传国玉玺。
传国玉玺由和氏璧制成,自身就价值连城,而且由于它是秦始皇的传国玉玺,是天子的象征,更是权力的象征,它的价值更加无法衡量。孙坚从废弃的破井里捡到玉玺之后,利欲熏心,想把玉玺占为己有,于是和十八路诸侯中势力最大的袁绍、袁术兄弟反目,带着玉玺和他的江东子弟军欲返回江东,自己称帝,成就一番霸业。
袁氏兄弟得知此事,怀恨在心,联合荆州牧刘表在孙坚返程的途中设伏,孙坚中计,身中数箭,不治身亡,一代将星就此陨落。
可以说,孙坚的人生因为这块无意中拾得的玉玺而发生了重大的转折。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捡到他人的遗失物,这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
那么拾得遗失物究竟应该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条我们可知,拾得遗失物不仅要想办法归还失主,还要尽到保管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遗失物损坏,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对于路不拾遗这件事,也许有人会说,如果捡到普通的遗失物品,自己大多数情况下会想办法交公,或交还失主,但是如果捡到贵重物品,那就不一定了。
对此,小编想要奉劝一句,我国刑法对于此种情况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拒不归还,如果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回到“三国”,如果孙坚拾得玉玺后不是占为己有,而是把玉玺交还给合法所有人汉献帝刘协,从道德角度来讲能够得到天下有志之士的敬仰,从利益角度来讲,他可能会被委以重任,成就辉煌的人生,也许三国的历史因此而改写也不一定。
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因为贪图一时的私利,昧下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等到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再后悔也与事无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将它继承并传承下去,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