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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走进社区,禁捕庭审现场变“普法课堂”
2020-09-29 11:51:00  来源:靖江检察明霞窗口

  9月4日,“十年禁渔·非法捕捞案件沿江巡回审判”庭审走进靖江市滨江新区富阳社区。 

  上午9点30分,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如皋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我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薛飞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不等。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夜晚,蒋某、施某、蔡某明知长江水域处于禁渔期,靖江市天生港码头长江大堤外侧水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电鱼器、电捞海等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得鳊鱼、鲫鱼等渔获物约5千克。

  2020年4月13日夜晚,蒋某、施某、孟某明知长江水域处于禁渔期,靖江市天生港码头长江大堤外侧水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电鱼器、电捞海等电捕鱼工具实施捕捞,捕得鳊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3.63千克,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案释法 

  巡回法庭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渔政执法人员以及社区居民到场旁听。 

  公诉人依次宣读起诉书、向被告人发问、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针对辩护意见答辩。发表意见期间,公诉人不时穿插着各种禁捕知识的普及,让到场的居民在“家门口”接受了一次“零距离”法治宣传教育。休庭期间,公诉人深入旁听席,就禁渔制度向居民答疑解惑,让大家对“十年禁渔”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渔区” 

  具体到靖江,就是长江干流靖江段,它既包括“江堤向江一侧水域”,也包括“入江河流口1公里,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连线为界,向江一侧水域”。 

   所谓“禁渔期”

  从2003年起,我国对长江水域就实行禁渔期制度,当时是每年的4月到6月;2015年农业部发文将禁渔期调整扩大为每年的3月至6月;2019年,农业部再次发文,要求对长江干流除自然保护区和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最迟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禁捕;我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通告,常年禁捕。 

  所谓“禁用的工作和方法”

   我国《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电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灭绝性的:首先,对鱼有严重危害。电流所到之处,无论鱼的大小,几乎都被电死,而被捕鱼者捞起来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还有一些鱼即使没被电死,电流也会破坏它们的性腺,导致不再繁殖。第二,对人有严重危害。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电,可能会漏电,也可能会操作失误,电鱼人把自己或者他人电死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对环境有严重危害。电鱼器电死的鱼或其他生物,尸体大多沉在水底并逐渐腐烂,严重影响水质。 

  判决结果 

  庭审现场,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诚心悔罪纠错。

  鉴于蒋某、施某、孟某、蔡某认罪认罚,施某有自首情节,蒋某、孟某、蔡某有坦白情节,四名被告人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最终法院判处蒋某拘役四个月,施某拘役三个月,孟某、蔡某均拘役二个月。

  检察官说法 

  “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四月是鱼的繁殖季节,大量的鱼仔在母鱼腹中待产,杀一条鱼等于杀死万千条鱼。

  近年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时代呼声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对此,我们马洲儿女责无旁贷,因为靖江是扬子江畔的一颗明珠。如果大家都能真正地把长江当成母亲河,自觉地保护、抵制伤害,我们的子孙一定能活得比我们更健康、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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