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杭州、上海接连发生多起长租公寓暴雷事件,中介涉嫌合同违约,引发广泛热议,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如何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广大租客密切关注的话题。
《民法典》颁布后,对租赁合同也有了进一步完善,具体有哪些新的规定呢,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1.增加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有了这条规定,承租人只要愿意承担与其他租客同等的承租条件,就不用担心房东另换租客啦。
2.增加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增加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了这条规定,承租人想要购买租赁房屋就要果断下手了,如果超过了15天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增加了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原来合同法只规定了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规定,现在增加因承租人过错维修租赁物的规定,也进一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妥善使用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