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办案中坚持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有机结合,成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这些年来,我们办理了不少涉民企案件,越来越意识到就案办案会走进“死胡同”,应避免“案子办成了,企业垮掉了”。在办理A公司、田某涉嫌非法集资案时,因为涉案金额巨大,并有大量集资款得不到偿还,集资人情绪激愤,如适用逮捕措施,固然可以短期平息民愤,但从长远来看,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有企业恢复运转、盘活资金,很多事情才能迎刃而解。
顶着压力,我们选择主动了解发案原因,实地调查走访田某的资金来源、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发现其破坏金融秩序的影响很有限,同时综合评定其有无盘活资产的可能,故而建议公安机关不予查封、对公司账户不予冻结,最大限度维持企业经营运转,保障了30多名职工正常就业,公司经营收益也可以用于偿还集资款。考虑到田某及A公司有挽回集资款的意愿和能力,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同时可避免企业因查处负责人而导致破产倒闭,我们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企业的经营需要保障,社会矛盾的化解也刻不容缓。集资人拿不到钱的焦虑心情我们能理解,也应当对他们有所交代。我们立即着手对田某及其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盘点,形成了“固定资产清单”,查明公司虽仍有部分未偿还集资款及银行抵押贷款,但固定资产价值远大于负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对案发后田某还款情况根据序时进度进行了统计,排出了“还款情况清单”,证实其正在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偿还集资款。不仅如此,我们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同时,进一步要求田某列明详细的“还款计划”清单,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能够确保在三个季度内逐步还清全部集资款,并会同公安机关监督落实,看到明明白白的“三张清单”,集资人悬着的心也放下了。田某也如期还清了全部集资款,得到了集资人的谅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非法集资案件时,检察机关需要在依法办案与最大限度避免冲击企业经营之间作出平衡,用担当作为为企业撑起法治晴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环节,主动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防范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我们坚持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坚持“慎捕慎诉”政策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比例原则,审慎采取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建立了区域内民营企业涉案司法处理意见征询制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对于法律政策不明、罪与非罪边界不清的,认真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企业合理的诉求,在办案效果综合考量中优先考虑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科学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通过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推动司法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具体问题处理形成共识。如在涉民营企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上,对涉嫌单位犯罪的民营企业,综合评估认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涉案单位又能认罪认罚、整改到位的,可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