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局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裁决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要求等,及时编制、更新本机关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裁决程序。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受理、通知、调查、裁决、执行等职责。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行政裁决机关承办机构应当在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行政裁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裁决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三是建立告知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机关、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能够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方便当事人作出选择。
四是健全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应当通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通知后行政裁决机关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