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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灾关头,这两类犯罪千万不能有 
2020-07-22 16:29:00  来源:兴化检察

  近期,南方暴雨不断,多地遭遇洪涝灾害,也牵动着我们每个人的心。面对强降雨,各地消防救援队伍积极投身抗洪救灾工作中。目光所及之处皆是温暖人心的画面,大灾无情人有情,在中国,在当下,众志成城是不变的主旋律。

  但是从法律角度,我们很有必要学习一下抗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情形,以便进一步刷亮群众们监督的眼睛。

   NO1.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负责管理发放救灾物资的单位工作人员张三,未按规定将相关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未经批准,擅自将物资挪作他用,导致受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张三的这个行为就涉嫌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当然事情还有另外一个剧本。依旧是张三,他私自将这批救灾款项挪用,然后去买买买,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那么就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说张三还在此基础上采用伪造银行对账单、汇款票据的方式平账,使其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那么就涉嫌构成贪污罪。

  NO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我们奉劝大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千万不要为博眼球、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传播。

  如果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依旧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轻则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则可能会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着你。

  网络非法外之地,信口开河只能“痛快痛快嘴”,付出的代价必然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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