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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检察朱东霞:不要让工伤成为群众的“心伤”
2020-05-20 11:01: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大家应该都有过受伤的经历,但因公受伤的不多吧。本来受伤就已经很痛苦了,而因公受伤却得不到认定补偿更是一件“雪上加霜”的事情!


  今天我要说的故事主人公老王,他就有过这么一段经历。这是我承办的老王申请工伤纠纷监督案,去年国家宪法日前夕,还被最高检发布为“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老王是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遭受车祸,经鉴定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
  为了支付已花费10余万元医疗费,他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原本以为能够顺利认定工伤获得相应工伤待遇,可是,有关部门以其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聘用合同书加盖的公司印章与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印模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因工受伤为由,不认定为工伤。

  于是,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先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但法院一审、二审也认可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印章不一致的说法,并认为老王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去徐州参加投标时,向公司领导履行了报告程序。他不服上述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我们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审查后,初步判断老王属于职务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但仍有几个疑惑有待解开,最关键的就是该公司是否可能有多枚印章在不同场合同时使用的情形。

  带着疑问,承办人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通过会见当事人,猜想得到了初步印证。为核实这一情况,承办人调取7份签章为该公司的投标文件及两份工程承包合同。经检察技术部门比对鉴定,3份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印章与老王提供的《投标书》、《工程招(议)标报价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是一致的。 

  经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和法律论证,承办人内心进一步确信了老王的职务行为,其在从事职务行为中受到严重伤害从而智力严重受损,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后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后,有关部门主动出面,组织该公司与老王当面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医疗费经审核后按医保要求支付给老王,该公司另行补偿老王45万元。老王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 

  很快,老王就拿到了补偿金,申请监督人的“心伤”得以抚慰,至此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这就是我们检察机关着力做实行政检察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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