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断案”为“破案”
“辞职”员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终获赔偿
“孔庭长,谢谢你,多亏你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的合法权益才得到维护,我儿子的在天之灵也得到了慰藉。” 2020年5月8日下午,当事人张某手持锦旗来到靖江市孤山法庭,感谢孔庭长明察秋毫,为张某因车祸去世的儿子讨回了公道。
事故身亡,工伤难认
2017年12月13日早上7点14分许,张某的儿子张小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击,张小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韩某与张小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悲痛之余,张某夫妇俩以张小成在靖江某加工部上班,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应属工伤为由,向靖江市社保局申报工伤。然而,靖江某加工部却表示张小成在2017年10月2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已于同年11月29日离职,并向社保局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无法确认张小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与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局遂中止了该案工伤认定程序。
之后,张某夫妇又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因本案事实依据不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诉至法院,能动司法
无奈之下,张某夫妇将靖江某加工部及其实际经营者诉至靖江法院,要求确认在事故发生时张小成与该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
孔浜受理该案后,仔细翻阅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被告虽然提供了张小成于2017年10月28日提交的辞职报告,但事故发生时间与该加工部陈述张小成离职时间较为接近,事故地点也在张小成到该加工部上班的路线内,因此存在张小成继续为该加工部工作的可能性。
带着种种疑问,孔浜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极力强调张小成发生事故时已经辞职,非被告员工,其当天是去被告处拿快递的,并非去上班……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一方面被告提供的张小成出具的辞职报告表面上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又不能排除张小成是为被告上班途中出事故死亡的可能性。如果机械适用举证责任办案,或许难以还原案件真相,更何况张某夫妇俩刚经历丧子之痛,合法权益再得不到维护,对他们来说岂不是雪上加霜?
出于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第一次庭审后,孔浜立刻决定转换审理思路,变“断案”为“破案”,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公道。孔浜驱车来到靖江市交通警察大队找到处理事故的交警,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反复分析了交通事故卷宗,并第一时间联系走访了肇事者韩某,就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细节进行全面了解,还亲自查验了事故现场。
经过仔细梳理,孔浜发现事故发生时间为7点14分,符合正常职工上班的常规时间,也与张小成之前在该加工部上班的时间吻合,事故地点也符合其从自己家里到被告加工部上班的行车路线,而且加工部的实际经营者也参与了死者张小成的事故处理,张小成亦未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上述种种迹象表明存在张小成系为被告加工部上班途中出事故死亡的可能性,被告辩称张小成系辞职后去拿快递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
在第二次开庭中,面对法庭出示的种种调查结果,被告方的态度终于有所软化,并表达了愿意赔偿原告工伤损失的意愿。
平衡利弊,妥解纠纷
考虑到原告的根本目的是要求被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仅处理劳动关系,意味着原、被告的纠纷尚未得到实际解决。
为了减轻双方讼累,孔浜主动提出将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一并在本案中解决,原、被告均表示同意。但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又争执不下,孔浜则多次通过电话、约谈等方式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最终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考虑到今年疫情原因,被告经营亦非常困难,为了既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能保障被告正常经营,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方案,确定50万元分十年付清,每年支付5万元,至此该案终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