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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司法局 “六督促”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020-04-30 16:32:00

  近日,泰州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对市应急管理局,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明确、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是否到位、案件事实及证据是否清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十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督促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政务新媒体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主体和人员、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执法决定在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活动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 

  二是督促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是督促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四是督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裁量决定要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行政执法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五是督促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同时报知同级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协调会商、案情通报、执法协作等制度,定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共同研究对策。 

  六是督促指导执法部门(单位)自查自纠。5月份,各执法部门(单位)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对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要求,组织本单位就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案卷的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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