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左右,孙某的丈夫张某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主播安某并心生爱慕,由最初的线上打赏,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3月,安某找上门来,与孙某发生纠纷。后安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安某现金26万元,安某自行离开本地,不得再和张某有任何联系。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安某26万元。协议签订后,孙某发现张某并未与安某断绝来往,张某离家与安某在他处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孙某遂起诉要求安某返还从张某处取得的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某与安某签订的协议并未征得妻子孙某同意,张某以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侵犯了孙某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且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协议,安某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安某返还孙某26万元。
【法官点评】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后为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而擅自给付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本身极不道德,从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层面来看,赠与第三者的分手费依法不予以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利于培育积极向上的和谐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