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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法官释法——疫情防控涉及商事合同法律问题提示
2020-03-03 09:20:00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冠疫情防控“双十条”精神,贯彻执行市中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法治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的十条意见》,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企业之间纠纷,现对疫情防控涉及商事合同法律问题进行提示,供企业经营决策参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新冠疫情性质及其法律定性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该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1月24日,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终止日期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告。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理因疫情而防控导致商事合同纠纷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准确把握新冠疫情对于合同履行存在影响的因果关系,综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情况,客观公正认定合同责任问题,依法审慎处理,对于存在履行障碍情形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延期履行等方式完成商事交易,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二)坚持分类处理原则。新冠疫情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影响存在差异,要准确把握疫情影响程度,区分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如期履行等情形根据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原因及程度,依法认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时进行释明,明确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变更的适用情形,准确调整合同权利义务。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市场出现波动,商事交易受到影响,企业经营、交易成本增加,出现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局面,要依法审慎处理涉及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相关问题,充分注意利益平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要坚持诚信原则,公平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

    (坚持矛盾化解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的企业,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因保全行为加剧企业经营困难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重新协商改订合同,对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隐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类型商事合同受疫情影响的后果及应对

    新冠疫情商事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障碍引发各类纠纷,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租赁经营合同旅游运输餐饮服务合同中,分述如下。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主要表现为因疫情不能供货、企业被征用或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总体而言,对于买卖合同因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客观引发的,导致卖方不能向买方按时交付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迟延履行责任或解除合同。具体而言,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即并非无法交货)或者迟延交货未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对相对方明显不公平的,从鼓励交易的角度,交货日期或工期可以合理顺延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不支持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履行(即无法交货)或者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也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承担比例。对于已交付的货物、设备等,企业因疫情而停工停产,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检验,并非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及通知义务,相应的检验期限可以合理顺延,不发生视为检验合格的法律后果。

    (租赁经营合同主要是租赁商铺、酒店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因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客流量锐减而产生亏损,应当注意审查新冠疫情对承租人正常生活及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依法认定合同履行障碍构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合理分配房租等损失2020年2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就租期顺延、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善加协商。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考虑租赁性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产生的损失等因素,考虑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企业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的,要具体分析对于因新冠疫情停止运营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对于承租人而言,在非因商业风险导致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需全额支付房屋租金,会导致双方权利的失衡企业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抗辩,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金。

    (旅游、运输、餐饮等服务合同主要类型包括游客因疫情取消行程、快递行业接收订单后因行政部门限制而无法派送、春节期间预定年夜饭因疫情取消等情形。对于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注意审查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服务所投入的情况以及疫情对接受服务一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合理分担因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因这次疫情严重,全国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也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暂停一切旅游经营活动。对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从而导致“服务交付”产生实质障碍的旅游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旅游行程的,可以协商改期;协商不成,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定金。对于所处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小,并不导致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但因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对于交通运输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可以延期运送。但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并对运输物采取保管措施。如运输物易腐、变质的,可采取紧急措施。

    四需要注意事项

    新冠疫情对于商事活动产生影响导致合同存在履行障碍的,但对于合同当事人并不当然免除责任,基于诚信原则、注意义务,合同双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保全合同履行,减少纠纷发生,具体应注意:(一)及时通知对方。出现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提醒对方作出相应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依据。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要向权利人提供证明,例如延迟复工的通知、人员管制、交通管制隔离留观的证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合同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内容等以证明存在正当事由,促使对方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三)避免扩大损失。即使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仍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义务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义务人仍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积极协商。新冠疫情对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双方当事人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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