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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法官释法——疫情期间强化家事案件司法保护指南
2020-03-02 08:52:00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幸福奠定社会和谐。在全面防疫的关键时期,采取便捷安全的诉讼举措,规范家事案件审判,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疫情爆发期和疫后调整期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家庭事件,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泰州中院在剖析家事矛盾根源的基础上,针对疫情期间家事权益保护的特殊形势,从实体保护、程序保障和家风引领等层面,梳理裁判规则,创新诉讼举措,弘扬良好家风,为打赢防疫攻坚战夯实社会根基。

 

一、实体保护

 

1、因疫情被隔离分居两地,隔离期间可否计入分居期间?

答:疫情期间,夫妻双方因被隔离分居两地的,一般不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评价因素。但夫妻双方在疫情前已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在隔离期间关系如未能得到有效改善,隔离期间可视为分居状态的延续,计入分居期间。

 

2、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的一方,能否起诉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的一方,若其收入因此明显减少,可向法院提出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人民法院将综合其经济能力、疾病的影响程度、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后,酌情予以调整。双方亦可就抚养费用给付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协商。

 

3、疫情期间,一方能否以另一方感染冠状病毒等原因,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感染冠状病毒并不意味着丧失抚养能力,只是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考虑因素之一。受感染方若能委托他人妥善照料子女,保障其生活、学习等不受明显影响,则另一方的请求将不予支持;如果一方病情严重或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难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子女意愿等因素后作出裁判。

 

4、疫情期间,父母的探望权如何保障?

答:因疫情管控等因素的影响,一方行使探望权可能存在客观障碍。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疫情防控形势出发,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减少探望次数,尽量避免当面探望,如需要探望的一方生活在疫情严重区域或者存在感染的较大风险,应暂时中止探望,待疫情风险消除后再行探望;亦可采取语音、视频、网络等变通方式进行探望,探望时各方均应注意做好自我防护。

 

5、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答: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等。二是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6、疫情期间,子女应当履行哪些赡养义务?

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仅包括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生活照料、事务管理和精神慰藉等内容。疫情期间,老人因为患有疾病或者居家生活出现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情感障碍时,子女应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二、程序保障

 

7、疫情期间,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期间利益如何保障?

答:因疫情导致无法主张权利,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依法应予准许。因疫情导致无法在诉讼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对于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行使、双方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配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以及其他撤销权等形成权,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疫情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当事人应及时通过网上立案、邮递诉讼材料等途径行使权利。

 

8、疫情期间,家事案件当事人如何申请立案?

答:疫情期间,泰州法院推出了网络立案的便民举措,推荐当事人采取不见面的方式进行立案。当事人可到24小时自助立案服务中心进行立案,也可登录泰州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纸质材料邮寄给法院立案庭或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后台处理。具体的邮寄信息在各法院网站上均可查询。

 

9、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答:因疫情导致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既可依职权调查,也可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

 

10、疫情期间,家事案件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诉讼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诉讼的,应及时通过电话、信函、传真、法院网上诉讼服务系统等方式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并附上医院、防疫部门等有权部门开具的隔离证明等相关材料。‍也可在法院的协调下选择在线诉讼的模式参与庭审活动,或者选择庭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

 

11、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是否需要提起诉讼,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可向自己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还要注意收集和提交遭受暴力的基本证据。

 

12、疫情期间,家事案件当事人遇到特殊困难时,可以获得哪些帮助?

答:家事案件涉及民生,妇女、老人和儿童遇到困难的,依法可以获得司法救助。泰州法院已开通家事案件绿色通道,对困难当事人予以应急救助。如可以依法暂缓或者减免诉讼费用;可以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加大执行等方式,解决赡养、抚养问题;还将及时沟通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落实相应的生活保障措施,开展心理疏导和困难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家风引领

 

1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既违反社会公德,理应受到谴责。在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支持其诉讼请求,无过错一方亦有权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通过判令给付赔偿金的形式加以补偿和惩戒。

 

14、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向第三人赠与的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答:夫妻一方向婚外情人赠与财物,另一方主张该行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要求返还的,法院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财物予以全部返还。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15、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的,能否得到支持

答:婚外情、家庭暴力以及赌博等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行为,通常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对于感情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但因上述协议具有身份性质,不能等同于纯粹的财产约定,一方离婚时要求完全按约定内容履行的,依法将不予支持。

 

16、举办订婚仪式花费的开销,发生纠纷时能否要求对方分担?

答: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受传统文化影响,订婚仪式仍然盛行,大张旗鼓置办酒席的现象比较多见,为此产生了巨额费用。因上述行为系举办方的自愿行为,且随着订婚活动完成,相关投入已被一次性消耗,未使对方当事人明显受益,故在发生纠纷后,订婚仪式举办方所花费的钱财,不能要求对方分担。

 

17、子女为父母丧葬事宜大操大办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担?

答:大操大办丧事属于陈规陋习,违反勤俭节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对于大操大办父母丧事产生的高额丧葬费用,除兄弟姐妹事先协商一致同意分担外,否则,实际操办的一方无权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担超过法定丧葬费标准的丧葬事宜支出。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其法定义务。子女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子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父母可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在分割父母遗产时,可不分或少分。此外,对于子女不赡养父母情节恶劣的,父母还可通过提起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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